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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办法 全区厉行禁烟禁毒 号召注意宣教工作发动群众协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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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7-16
第2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办法
全区厉行禁烟禁毒
号召注意宣教工作发动群众协助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于七月十六日颁布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令各级政府遵行。原令如下:
兹制定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随令颁发,希即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群众协助,深入调查研究,防止营私舞弊,非法扰民情事之发生。此令!
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根绝烟毒流害,保护人民健康,厉行禁烟禁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毒,系指鸦片烟及吗啡、高根、海洛英(料面)、金丹或其化合质料等毒品。
第三条:严禁种植鸦片烟苗(罂粟);违者,烟苗铲除,并处罚之。
第四条:禁止私存鸦片烟土及其它毒品;违者,烟毒没收,并处罚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农民私种鸦片所留存之烟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限期内,悉数交公;政府得视其具体情况,予以一定之救济,逾期不交经检举查获者,依本条前项之规定处理之。
第五条:严禁烟毒之制造,买卖及贩运;违者,烟毒及制造烟毒之机械用具没收,并严行惩办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从事前项违法营业者,应立即停止该项营业,并向所属地区之公安局或区人民政府报告登记,交出所存烟毒及制造烟毒之机械用具,并具结永远不作此违法营业,政府可予从宽处理;其不自行报告登记,经检举查获者,依前项之规定处理之。
第六条:严禁烟毒之吸食及注射;违者,烟毒及吸食注射烟毒之器械用具没收,并分别处罚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染有烟毒嗜好者,统限于三个月内向当地公安局或区人民政府报告登记,并具结限期戒除;其不依限自行报告登记,或不依限戒除,经检举查获者,依前项之规定处理之。
戒除期限,由当地政府视染有烟毒嗜好者之年龄、身体及嗜烟嗜毒程度,分别确定之。
第七条:严禁烟毒入口;违者,烟毒没收,并严行惩办之。
第八条:禁烟禁毒工作之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着重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协助办理,公安部门,负责检查之。
烟毒较重之县市,得设立戒烟所,办理戒烟事宜。
第九条:凡科学上医药上所需之麻醉药品之原料,统由华北人民政府卫生部核准配售,其成品之制造销售,须经省以上卫生机关之检查化验、批准。
第十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华北人民政府修改之。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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