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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市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 并公布摊贩占用公地租金征收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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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7-27
第2版()
专栏:

  平市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
 并公布摊贩占用公地租金征收办法
【平市讯】平市整理摊贩,开辟新市场的工作现已告一段落。在整理过程中,以及在今后充实各新建市场之设备、整修街道等建设中,在在需款。市人民政府特根据城字第七号布告附发“管理摊贩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拟定“摊贩营业牌照税暂行办法”,将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内外城及市郊营业之摊贩(东安、西单、劝业等商场之摊商按座商论),不论有无固定场所,悉依此办法征收营业牌照税。牌照依资金之多少及营业之性质,分为免税营业牌照、普通营业牌照与特种营业牌照三类。凡摊贩均须于开业前十日,向该管地区之摊贩管理处申请登记,领取牌照后始得营业。资金总额由纳税人自报,经摊贩管理处与摊贩评委会评定,并确定其牌照等级与应纳税额。营业牌照税按季征收,分为七个等级,其税额为:资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不满一万五千元者每季征收二百元;一万五千元至不满二万元者征收三百元;二万元至不满二万五千元者征收五百元;二万五千元至不满三万元者征收七百元;三万元至不满三万五千元者征收一千元;三万五千元至不满四万元者征收一千五百元;四万元至不满五万元者征收二千五百元。征收时间为二、五、八、十一月中间。如营业时间不满一季者按月计征,十五天以上者按整月计,不满十五天者免征。摊贩牌照定为一年更换一次。春夏两季已过,不再补征,就地整理之摊贩定于七月一日开始征收,迁在各新设市场营业之摊贩,自七月一日起免征两个月。
【又讯】平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摊贩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顷公布摊贩占用公地租金征收办法。租金规定每月征收一次,以小米为计算单位,占用公地面积以一个地号三尺宽六尺长为计算标准。按照不同地点分为七个等级,租额最高者为特级,系指市政府临时许可摆摊的地段,这些地段都是经过整理的街道,原则上禁止摆摊、但为照顾某些非依靠来往行人没有营业的摊贩,如零食、水果、自行车等业暂准摆设者,规定每一地号缴纳月租小米三十斤。最低为第六级,如西皇城根、南沿、先农坛新市场、东西后河沿等地,每一地号缴纳月租小米二斤。凡在政府领导下设立之夜市营业者,租金减半缴纳。指定地点新辟的市场,规定自七月一日起免征地租两个月。此项租金规定由摊贩管理处按日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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