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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筹委会简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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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06
第1版()
专栏:

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筹委会简章
【新华社北平五日电】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筹备委员会简章,经七月十三日该会全体会议作原则通过后,已于今日由该会常务委员会修正文字通过。简章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筹备委员会,其目的为筹备并召开全国新闻工作者代表大会,组成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前条所称新闻工作者,系指:
一、在全国各报社工作之编辑、评论作者、采访记者、资料编辑、摄影记者;
二、在全国各新闻通讯社工作之编辑、评论作者、采访记者、资料编辑、摄影记者;
三、在广播电台工作之编辑、评论员、采访记者、广播员;
四、在时事性期刊(隔日、三日、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及新闻画报工作之编辑、评论作者、采访记者、摄影记者;
五、参加制作新闻影片工作之监制人、导演、编辑、剪接、摄影、配音人员;
六、新闻教育机构之主持人及教师;
七、各级政府新闻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八、以上新闻机构中其他工作人员,未曾参加其他全国性职工团体而连续工作达三年以上者。
九、在以上新闻机构中曾经连续工作达三年以上,而现在脱离新闻工作未满三年者。
第三条 左列人员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一、在驻华外国新闻机构中工作之华籍人员;
二、在中国新闻机构中工作之外籍雇用人员;
三、在国外的中国人民所办的报社或其他海外新闻机构中工作之华籍人员。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决定全国新闻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及地点;
二、决定出席全国新闻工作者代表大会的代表数额及其产生方法;
三、协助并指导各地筹备工作的进行;
四、召开全国新闻工作者代表大会;
五、审查全国新闻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拟订大会议事日程;
七、草拟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任务报告草案;
八、草拟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
九、征集各方面有关新闻工作的资料和建议;
十、办理其他筹备事项。
第五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并召集本会全体会议,由全体筹备委员互推九人组织之。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全体常务委员互推之。
第六条 本会设下列各种工作机构:
一、秘书处;
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任务报告草案起草委员会;
三、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起草委员会;
四、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得按实际需要,在各地成立筹备会分会。
第八条 本简章经本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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