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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致不结盟国家国王、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公开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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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0-08-09
第6版()
专栏:

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致不结盟国家国王、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公开信
新华社北京八日讯 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今天在这里公布了致不结盟国家国王和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的公开信。公开信全文如下:
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致不结盟国家国王陛下和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阁下的公开信诸位陛下,诸位总统先生,女士们,各位总理先生,
请允许我在这封信里客观地、冷静地从法律上和政治上向你们阐明所谓的“柬埔寨政府问题”。
某一些不结盟国家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柬埔寨两个政府——西哈努克政府和朗诺政府——之间,究竟那一个政府最能有效地代表高棉国家和人民。”
在这方面,请诸位陛下和诸位阁下不要怀疑我要在这封信里进行“自我申辩”。
但是我认为,应该向你们提供某一些事实,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一些事实,以及一些值得参考的见证,以便使你们和你们的政府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首先,请允许我从一九七○年三月十八日、即由议会将我所谓“合法地废黜”那一天说起。
朗诺将军的政府在全世界面前硬说这一废黜是“符合”王国宪法的。
然而,这一废黜却完全违反宪法的规定。
当然,在这样一封简短的信里不可能向你们提供柬埔寨宪法的全文。
如果你们允许,我将仅仅引述宪法中关于国家元首的几个条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在形势不允许根据现行宪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条(付)的规定确定一位新的国王以及摄政委员会时,在国民议会主席的召集和主持下,两院举行会议,可以根据人民表示的愿望,把国家元首的职权和特权委托给一位由全国人民投票明确指定的没有争议的人士。
正是根据这一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高棉国会在一九六○年经人民在各个省市表示赞同之后一致决定选我作为国家元首。
支持朗诺的那些“法律工作者”承认,宪法里没有一项条款规定可以废黜国家元首。
但是,正是这些法律工作者,为了证明“废黜”我是“有道理的,合法的”,硬说“西哈努克是一九六○年由国会推举为国家元首的,因而可以由这同一国会在一九七○年合法地废黜西哈努克”。这一推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在法律方面,宪法规定,国家元首一旦被国会确定之后,就不可能把他废黜。
上边引的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由国会确认为国家元首的人,不仅从国会得到了国家元首的职权,而且得到了国家元首的特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款所指的是哪些特权呢?
特别是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元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废黜国家元首,即便是“国会”也不能够对他有所触动。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会议员“在每届立法议会开始之时以及就职以前”必须在会议厅向国家元首作如下宣誓:“我宣誓效忠于国王(或国家元首)和宪法,竭尽全力为国家的利益而工作”。
一九七○年三月十八日在我不在国内时而把我废黜的全体国会议员都曾在我的面前作出上述誓言。
他们在一九七○年三月十八日晚违背自己的誓言,将我排除在高棉大家庭之外,不准许我重踏柬埔寨的国土,这就使他们事实上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
我谨告知诸位陛下和诸位阁下,一九七○年三、四月间,朗诺政权在金边明确地向世界各国宣称,没有发生“政变”,政权甚至也没有改变,而仅仅更换了国家元首,因为“国会决定由郑兴先生取代西哈努克先生”。
然而诸位陛下和阁下从前面的篇幅里可以看到,这种取代不可能是合法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应该发生的。
此外,如果考虑替换我的那位人士的人格的话,所有陛下和阁下的外交官都可以如实地向你们证明,郑兴先生丝毫不符合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提出的法律条件。这一条款规定,当选的人必须是“无可争议的由全国人民明确指定的人士”。郑兴先生诚然曾经是议员和国民议会主席,但他显然既不是无可争议的、又不是由全国人民明确指定的人士。
我不愿意说我对手的坏话,然而,为了使诸位陛下、阁下多少了解些他们的为人,我想有必要向你们引述一位不结盟国家中是很著名的法国记者兼作家的下边一句话。他的名字叫让·拉古居尔,人们不能怀疑他会“偏袒”我。
让·拉古居尔在《新观察家》杂志里写道:“一批不足挂齿的冒险家,孤注一掷,妄图将这个小王国纳入由美—泰特务机构操纵的完整的战略计划中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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