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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分配公共房产 东北局及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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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14
第3版()
专栏:

统一管理分配公共房产
东北局及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指示
【新华社沈阳十二日电】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行政委员会,于本月八日发布关于处理公共房产问题的指示。该指示指出:目前东北各城市在公共房产的处理中,存在着分配不公、使用不当,甚至被破坏盗卖及因争占而引起纠纷等许多现象,如不迅速予以纠正,不但浪费国家财产,且影响今后经济建设。指示规定:在公共房产较多的城市中,应由市政府组成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公共房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与分配一切公共房产及其一切设备。房产管理处成立后,应即着手调查登记现有公共房产和设备,并提出调整计划,经房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后施行。房屋调整后所余房子,可分别作为公共场所、文教机关,并可酌量租给市民。各机关、团体、部队现在占用的学校、工厂,医院应即交还房产管理处,由其分别移交教育、经济、卫生部门接管。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移走时,应向房产管理处交代,设备如有损坏,应按价赔偿。该指示责成沈阳、长春、哈尔滨、吉林、齐齐哈尔、安东、锦州、抚顺、本溪等市中共市委会协同人民政府于两个月内制订公共房产管理章程草案报告东北局及行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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