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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军管区 薪资米价计算办法 华北人民政府作具体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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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14
第5版()
专栏:

北平市军管区
薪资米价计算办法
华北人民政府作具体规定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顷发出通知,规定北平市军管区薪金、工资米价计算办法,自八月份起实行。其办法如下:(一)薪金、工资每月分两次发给,其米价分别于十四日与二十八日计算。(二)计算办法:上半月米价根据十四日人民日报“各地行情”栏的北平市场价格计算,即以伏地小米价(批发价与零售价的平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加口小米价(批发价与零售价的平均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计算时平均价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最后确定米价以整数元为起码单位,元以下之有小数者四舍五入。下半月米价根据二十八日人民日报材料,以上半月计算办法计算之。(三)薪金米价计算后,三天内为发薪时间,即上半月至十七日,下半月至三十一日(小月则为下月一日)。如发薪之最后一日,报上行情按规定办法计算而超过原计划米价百分之二十时,其超过部分按原计算之米价折米由本府通知于下次发薪时,再按当时计算之米价折款补发。(四)发薪时如遇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和假日,各机关工厂会计出纳部门仍照常办公发薪,不能延迟。(五)供给制实行包干制者,其米价亦照此执行。
(华北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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