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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盛公斌记粮店 漏报税款受罚 经理人判劳役三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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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15
第5版()
专栏:

通盛公斌记粮店
漏报税款受罚
经理人判劳役三月
【本报讯】东四猪市大街通盛公斌记粮店经理人辛海生,前次申报三十八年春季营业税不实,经本市税务局第一分局查明,即加以说服教育,令其改报,改报中又前后虚报四次之多,最后坚持不再改报,并愿具结。税务局随即派员调查,发现漏报流水甚巨,乃请示市府后将辛海生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详情已载本年五月九日北平解放报)。现该案业经本市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完竣,认为该粮店于申报春季营业税时,前后共漏报营业(加工收益)金额十六万三千零九元,应科罚金口小米一千五百斤(按五月八日确定罚金六万元能购得之米数),其所漏报营业部分的税款,应科以五倍之罚金,共四万零三百八十四元,辛海生欺骗人民政府,违抗税法,判处劳役三个月。(税一通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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