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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扶植私立中小学 市府颁布两项法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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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19
第4版()
专栏:

  整理扶植私立中小学
 市府颁布两项法令
【本市讯】北平市人民政府为了整理并扶植私立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顷公布“北平市私立学校临时管理办法”及“北平市私立中小学校董事会暂行组织纲要”,全文如下:
一、北平市私立学校临时管理办法
一、为了整理并扶植本市私立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所有私立学校,无论过去业已立案与否,均须重行登记,以便审查。凡薪创立之学校,,未经登记核准前,不得招生。
三、登记时须填写申请书,并真实详细填写学校情况登记表(表格另附)。
四、自登记之日起,经教育局审查,认为确能执行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及人民政府教育法令,并获有成绩时,即准予立案。
五、私立学校董事会,如不能执行政府教育方针时,教育局得令其进行改组,其组织章程另订。
六、董事会委派之校长或校长聘请之教职员,如不能执行政府方针或不称职时,教育局得令董事会另行委派校长或令校长改聘教职员。董事会所委派之校长,须呈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得就任。
七、私立学校得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包含教职员代表及学生代表之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各项重大事项。
八、私立学校之学制、课程教材及教导制度等,须与公立学校同。按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九、私立学校得按需要向学生征收学、杂、膳、宿等费。
十、宗教团体办理之私立中、小学校,均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课程内,及在课内作宗教宣传,并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妨害学生信仰自由。
十一、教会设立之学校,其校长不得由外国人充任。
十二、凡私立学校办理成绩优良者,政府当予以奖励,其经费确实困难者,可呈请市人民政府得酌量予以补助。
十三、私立学校在教学上、教员学习上,以及学生福利方面,应接受教育局之指导。
十四、私立学校应按规定向教育局作汇报及学期总结报告。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二、北平市私立中小学校董事会暂行组织纲要
第一条:私立学校董事会须遵照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与人民政府法令为办学之宗旨。
第二条:董事会由发起人及其所聘请之热心教育事业或办理教育事业有经验之人士组成之,但现职主管教育机关人员,不得充任。组成后,须将各董事之履历、学历等详细填表,呈报教育局审核、转呈北平市人民政府备案,始行有效。
第三条:各校董事会应依本纲要订定章程,呈请教育局核备。
第四条:董事会设会长一人,由各董事互推充任之,综理会务及召开全体会议等事宜,必要时,并得设常务董事若干人,襄助董事长办理一切会务。
第五条: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筹划经费,保管基金与审核预决算。
二、选聘与解聘校长。
三、制定校务方针。
第六条:董事会于每学期终了一个月内须召开全体会议,检讨上学期工作,确定下学期工作计划,并将主要事项向教育局作报告。
第七条:教育局如考查该校校长不能执行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或不称职时,得令董事会另行改选或改聘。
第八条:董事会所筹置或保管之财产(指学校财产),除为学校开支外,不得移作别用。如系不动产,不经教育局核准,不得为物权之转移。
第九条:董事会不得自行解散,如有必要时,须先经教育局核准。
第十条:本纲要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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