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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劳畜力困难 春耕期间限用民力 华北人民政府及军区明令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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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19
第1版()
专栏:

  为解决劳畜力困难
春耕期间限用民力
 华北人民政府及军区明令执行
【本报讯】为了大力开展春耕运动,增加生产以保证军需民食,于四月十六日,华北人民政府、华北军区特联合发出命令,令各级后勤司令部、各兵团军司令部、各行署、省市政府、及华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学校,在春耕期间,限制动员民力,以解决劳畜力困难,并制定办法如下:
(一)春耕时期动员民力只限制下列范围:一、除作战必要用之担架民工及供应前方的枪械、弹药、粮秣、被服、医药等运输外,其他勤务一律停止。二、沿途转送部队伤病员及不能行走之荣军,均应尽量节省民力,如有浪费情事,应予处分并登报公布。三、除军医院荣校野战军外,任何机关部队吃粮在三十里以内者均须自运,烈士灵柩停运。其他如被服、电杆、电线、磁头、颜料及军工器材交通器材除有急需,经华北后司及二级军区后司特准外,一律停运。四、除为军工烈属必要之代耕,南下大军之招待及参战民兵民工之土地变工耕种外,一切村中杂差均绝对停止。五、业已批准之水利交通土木等工程之进行,必须和当地政府配合,保证民工不误下种锄苗收麦的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雇佣民力办法。
(二)春耕期间,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动用民力时,除沿途伤病员及不能行走之荣军外,均须由纵队(军)或二级军区以上政治部门首长负责签名盖章,介绍经华北或二级军区后司批准,前方须经联勤批准。
(三)春耕期间,不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依本办法或规定手续动员民力,区村级政府均应严加拒绝,如有强迫威胁行为者,政民人员送政府处理,军人送附近部队政治机关处理。
(四)春耕起迄日期,由各区后司商行署省市政府订定公布。
春耕期间使用民力尤须精确计算,作到少动员,速复员,克服任何浪费民力现象,并号召与组织出征或出外执行任务民工就地帮助春耕,增加生产。以上各节希转饬所属坚决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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