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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旅栈业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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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25
第3版()
专栏:

  北平市旅栈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旅栈业的合法营业及旅客之安全并防范不良分子进行非法活动起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栈业包括以下各名称(一)饭店(二)旅馆(三)公寓(四)客栈(五)小店(六)货栈(住旅客者)(七)客店(八)旅社(九)大车店(十)骡马店
第三条 凡在本办法未公布前已开设的旅栈业应即向该管公安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转报公安局备案发给特种营业执照并向工商局登记后方得继续营业(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暂准照常营业)
申请事项(一)营业名称(二)经理股东员工清册并附二寸半身像片(三)设备图及四邻略图(四)其他
第四条 自本办法公布后凡有欲开设旅栈业者应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事项分向公安工商建设三局申请经会商核准分别发给许可执照方得营业
第五条 旅栈如有迁移扩充更改字号或更换经理股东时除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外须呈请该管公安分局转报公安总局核准换发执照后方得继续营业
第六条 凡旅栈歇业或解散时须先呈报该管公安分局经调查而无纠纷转报公安局核准后方许注销营业许可执照并由栈主再向工商局申请撤销登记
第七条 旅栈业应有左列之设备(一)门前标明字号招牌并应设门灯(二)应备旅客姓名一览牌书明房间号数悬于大门内明显处(三)客房门首均须编挂房间号牌帐房或储藏室等亦须悬牌标明(四)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工商局核定价目收取并列表揭于客房内易见之处不得额外勒索(五)应装设消防器具并须保持其有效期间(六)应有适当之卫生设备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八条 旅栈内禁止之事项(一)禁止招住游娼或客人招引游娼住宿(二)禁止旅客吸食鸦片等毒品(三)禁止生疏客人擅入他人房间(四)禁止旅客聚赌(五)禁止无故喧嚷或深夜喧哗妨碍公共安宁
第九条 旅栈对左列各事项应即报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核办(一)增减更换雇用人员(二)遇有反动分子或言语举动形迹可疑者(三)有盗匪嫌疑者(四)旅客带有武器及违禁物品者(五)旅客携带妇女或童年男女迹近诱拐者(六)外国侨民到店住宿者(七)旅客患有重病或传染病者(八)旅客遗留物品无人保管者(九)旅客出栈二日以上不知去向者(十)旅客亏欠食宿费用以物品或扣留其物品抵偿者(十一)旅客离栈后遣人领取行李货物难于证明者
第十条 旅客寄存财物应给收据如有损失毁坏情事应由旅栈负责赔偿旅客于收据遗失时须声明作废
第十一条 旅栈店伙在车站招揽旅客须佩有标志如接运旅客物件须给加盖图记之招牌纸以便到栈后凭取物件如有损失时应由旅栈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往来旅客须填报旅客登记循环簿送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验阅并得由该管公安分局随时检查(表式另定)
第十三条 旅栈业应随时接受持有证明之军警人员检查并予协助
第十四条 旅栈依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报告因而破获重大罪犯者得由公安局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旅栈违反本办法各条之规定者得由公安局依照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适当处罚其涉有犯罪嫌疑者并得送法院究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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