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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旅栈旅客遗留物品处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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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25
第3版()
专栏:

  北平市旅栈旅客遗留物品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本市旅栈旅客遗留物品之处理除法令别有规定外须遵守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本市旅栈如遇有旅客遗留物品应妥为保管按照左列各款呈报该管公安分局转报公安局备查并由公安分局布告招领(一)旅客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二)旅客入店年月日及离店年月日(三)旅客遗留物品种类及数量(四)旅客有无短欠房饭费等项
第三条 旅客遗留物品如系箱包等物非经该管公安分局派员监视旅栈不得先行开启清点
第四条 旅客遗留物如为违禁物或公文书等旅栈应送请该管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并报公安局备查
第五条 旅客遗留物品经六个月后无人承领者视为无领主物由该管公安分局汇缴公安局处理之
第六条 旅客死亡其遗留物无人承领者准用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 旅栈违反本办法各条之规定者得由公安局予以适当处罚其情节重大者并得送法院究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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