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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装运货物出口后 交存外汇换领存单中国银行规定期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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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25
第4版()
专栏:

  出口商装运货物出口后
 交存外汇换领存单中国银行规定期限
【天津讯】中国银行为加强外汇管理,特于日前通函各外汇指定银行,阐明出口商装运货物出口后,应交存外汇换领存单之期限如下:(一)出口托收:根据华北外汇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六条原则规定:(1)运往香港、澳门、菲律滨、日本、朝鲜等地者,限自海关签证放行日起,四十五天以内交存外汇。(2)运往印度、缅甸、马来亚、荷属东印度、安南、暹罗、东南亚各地者七十天。(3)在前列各地以外者一百天。(二)出口押汇(凭信用证出口者):凡出口商装运货物出口,自海关签证放行日起,最高以不超过二十天内,必须把外汇交存中行(因有实际困难,如办理出口货品质检验证等事需时,或因船期延误,未能如期装运者,得事先叙明理由申请展期)。所有以上两项逾期交存之外汇,均应按照规定限期到期日之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由中国银行收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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