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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与人民民主国家的经济关系 (续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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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26
第3版()
专栏:本报特稿

  苏联与人民民主国家的经济关系
 (续完)
M·巴罗莫夫
各人民民主国家是根据各种协定取得苏联技术援助。有了这个援助,它们就得以在短时间内恢复它们的工业,甚至大大扩展它们的工业,建造新的、装置有最新式机器的工厂。大大地加快了它们的经济恢复和发展。
各人民民主国家学习苏联的榜样,相互间实行技术上的互助,这也促进了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波兰和捷克于一九四七年签订了一个长期经济合作协定。一九四八年,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与波兰签订了类似的协定,罗马尼亚和捷克也签订了类似的协定。
此外,还有这样一些情形:各人民民主国家把它们的生产计划互相配合起来。根据各国的原料情况,拟定了一个共同的计划,生产某种产品——各国合作把产品标准化,实行分工,大规模生产。在共同建筑工厂、电力厂和运输设备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经济合作,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工人间的直接联系同时并进。而工人的直接联系也支持和巩固这种经济合作。例如,几个捷克工厂和波兰工厂的工人进行生产竞赛。一个波兰纺织厂的工人和捷克克罗摩夫地方几个工厂的工人进行生产竞赛。他们竞赛的目标都是为着提早完成产量和提高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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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波茨坦会议的决定,德国在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财产都归苏联所有。但是苏联并没有把上述工业工厂移走。苏联为了照顾这些国家的民族利益,使这些工厂在原地开工,甚至拿新的机器代替破旧、逾龄的机器。这些工厂和为经营这些工厂而设的合营公司,又提供了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的经济合作的例子。
这些所有权属于苏联的工厂和合营的公司,是完全遵循它们所在地国家的利益经营的。生产什么,完全决定于所在地国家的经济计划。生产出来的产品则交给该国的商业和经济当局处理。这对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济恢复和提高,有不小的贡献,自不待言。
在那些合营的公司中,苏联和它的对方权利平等。不仅利润平均分配,而且在管理上也是以经济上对等的原则行事。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双方都有同等数目的董事,双方的董事有同等权力和责任。合营公司管理上的对等原则,避免了某一方包办代替的可能性,而且保证了一切事情都在完全公平和协调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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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制度排除了经济上的不平等,或由一方对另一方施行政治压力的可能性。与苏联合作使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劳动人民能够加强他们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分,并在奠定社会主义的基础中得到可靠的支持。他们从苏联的前进技术与生产经验以及经济管理方法方面,得到了益处,加以吸收,以利于他们的国家。
下面是许许多多的例子中的一个。罗马尼亚普罗业什特油田的一个油井,采用苏联方法搬动起重机,即搬动时不拆卸起重机。过去搬动一架起重机要十个人三十五天的工夫。但是采用了苏联的办法,同样数目的人只要四天就完成了。这就节省了二百三十二万五千雷伊(罗币),而且挖井工作提早了三十一天。“火花报”在五月里报导:“共和国”工厂的一些工人决定学习苏联的办法,一个人管一个以上的机器;结果工人的收入大大增加,而生产也提高了。
事实证明,民主阵营各国是在怎样健全的基础上建立起它们的经济合作和互助。帮助加强这个基础的因素之一,是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今年一月所设立的经济互助委员会。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六个月中,中欧和东南欧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有了新的进展。
   (陈龙译自七月十三号苏联新时代杂志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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