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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秘鲁外交部秘书长会谈纪要在利马签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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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1-05-14
第6版()
专栏:

我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秘鲁外交部秘书长会谈纪要在利马签字
双方表示努力发展贸易关系,为加强两国人民友谊作出贡献
中国支持秘鲁和其他拉美国家对二百浬海域行使主权权利和在海上建立更公正、现实和持久的国际秩序所一贯采取的行动
新华社十三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周化民和秘鲁共和国外交部秘书长卡洛斯·加西亚·贝多亚会谈纪要签字仪式四月二十八日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周化民副部长和卡洛斯·加西亚·贝多亚秘书长分别代表中国方面和秘鲁方面在会谈纪要上签了字。秘鲁外交部长埃德加多·梅尔卡多·哈林出席了签字仪式。梅尔卡多部长、加西亚秘书长和周化民副部长分别讲了话,祝贺会谈纪要的签字。签字仪式是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会谈纪要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周化民先生阁下,应秘鲁外交部邀请访问了利马。访问期间,双方于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至四月二十八日进行了旨在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之间贸易交流可能性的会谈。会谈表现了双方的共同愿望:在平等、尊重、互惠和互利的精神下发展贸易关系,为加强两国人民友谊做出贡献。
会谈中,双方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来促进和扩大贸易,并对在本纪要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相互提供必要的方便,但并不妨碍用今后协议中的产品扩大上述货单。
双方还表示愿意在进出口上述商品方面,以及海关关税、其他捐税和海关程序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是双方同意这一义务不适用于任何一方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利益、特惠、特权和豁免,及任何一方在执行一体化区域性和小区域性协议时已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的任何特别利益或免税。
双方还确定:双方的商船在进出和停留对方港口期间,在港务规章和港口业务方面应享受该国按法律给予悬挂第三国国旗船只的最优惠条件。但是,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和在各自规定的领海管辖范围内的各种捕鱼活动,也不适用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商船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双方还同意,双方之间商品的交换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和秘鲁国营贸易机构或从事秘鲁对外贸易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
秘鲁外交部高兴地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周化民先生阁下提出的派遣一个秘鲁贸易代表团前往中国访问的邀请,以便继续在利马开始的会谈,为促进和具体实现经常贸易往来,为可能在双方国家内设立商务办公室,建立最合适的程序。
关于海洋权问题,双方重申,作为国际政策的共同原则,沿海国家有权支配其沿岸海域、海底和海底下层的自然资源,以促进其人民的发展和福利,因而沿海国家也有权根据各自地理条件和合理利用上述资源的需要来规定其领海主权和管辖权范围。
对此,副部长先生阁下再一次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秘鲁和其他拉美国家在区域和国际性会议上,为重申其对二百浬海域行使主权权利和在海上建立更公正、现实和持久的国际秩序所一贯采取的行动。
最后,周化民阁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秘鲁海上劳动者和企业人士所进行的努力感到钦佩和同情,他们在二百浬内得到政府的保护下,使秘鲁成为捕鱼总量世界第一的水产国家,从而为国家的普遍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贡献。
在商谈结束的时候,双方特别指出商谈中表现出的热诚和合作的精神,这种精神同连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两国人民的悠久的高贵的友谊是一致的。
本纪要确认上述各点,于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利马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共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周化民
秘鲁外交部秘书长
卡洛斯·加西亚·贝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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