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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人民政府 设中学助学金 教局制定暂行办法下月实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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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07
第4版()
专栏:

  本市人民政府
 设中学助学金
 教局制定暂行办法下月实行
【本市讯】本市人民政府顷设立人民助学金,以协助各公私立中等学校家境贫寒、或因战争原因与家庭断绝经济关系的学生得以继续其学业。市教育局已于日前向各校发出“关于公布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并附发“北平市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一份。该办法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而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并愿为人民服务者,得申请人民助学金:(一)家境贫寒,无力自给,经当地村区县政府或派出所或当地直属工会考察属实,有书面证明,并附有家庭经济状况之详细材料者;(二)经本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学证明,确无经济来源又无亲友帮助者。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填写申请表随同证明文件呈交该校校务委员会,先由校委会交由学生会经民主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再由校务委员会或人民助学金审核委员会(由校长或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教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切实审查,分注意见,报呈人民政府教育局核准后,由该校具册统一具领。人民助学金的金额依据申请者的不同经济情况,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每人每月小米七十斤、乙种五十斤、丙种三十五斤。各校人民助学金的名额每学期审核一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增加,但学校应经常了解学生经济情况,如能获得家庭经济接济时,则应停止其助学金;如中途查出有虚报情况或不合该暂行办法之精神时,得取消其助学金,或依情况令其退还已领取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如有中途退学或转学转业者、亦即取消其助学金。学校当局对人民助学金的申请和处理如有虚报或其它舞弊情形,应受处分。至于教育局所管辖的师范学校,全部学生一律供给伙食费,按全校学生实有人数每人每月以小米七十斤预算;贫苦烈军干属子女,其父母为供给制者得享受公费待遇,其办法另订。该项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自三十八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实行后,人民政府教育局前颁之贫寒学生临时救济金办法即行作废。教育局在通知中规定:各校于接到该办法后,应立即向学生宣布,进行申请,但各校高初中一年级新生(初三学生升入本校高一者不在此限)九月份暂不申请。九月份各校仍暂照教育局临时救济金办法实行,一俟全市公立学校助学金分配名额确定,该项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各校接到教育局详细指示后,再根据规定进行审核。
(市府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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