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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纳税分数与存货价格计算——市税局答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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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09
第4版()
专栏:

  关于评定纳税分数与存货价格计算——市税局答问
编者同志:我有一个问题请你答复一下。此次本市实施的营利事业所得税,规定由各业公会评好各家应负担的分数,呈到税务局;税务局即依此项向各家征税。如该号三十七年下半年本无盈利,是否亦应按公会所评分数缴纳税款?抑或可免缴税款?又三十七年年终存货货价计算以何为标准?如货物为三十六年年终所存的,而三十七年并未售出,此种货如仍按三十六年年终存货价计算,三十七年新进之货在年终未售清者则按三十七年新进货价计算,不知此种计算货价方法是否合乎税务局计算标准?均请费神予以答复。
李永盛
李永盛先生:
你所问关于营利所得税问题经税务局解答如下:
                             
编者
(一)此次本市征收三十七年下半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评议工作,是由各级评议委员会评议的,至于该号究竟有无盈利,各小组长(各商号自选的)及各行业评议委员会都很了解。如真无营业或赚钱不多,则各行业评议委员会一定会照顾,在评议时减少或免掉。
(二)存货价格的计算应以盘查时的价格为标准,你的计算方法我们认为是不大对的。因为三十六年买进的货在三十七年出卖时,绝不会按三十六年的价格出售,既是按出卖时价格卖出,因此盘货时必须以当时的价格为计算标准。
(北平市人民政府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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