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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种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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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1-11-07
第6版()
专栏:国际知识

联合国种种
代表
联合国各会员国委派自己出席大会的代表团。每个国家的正副代表最多不得超过各五名,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代表。此外,各会员国还可委派顾问、专家以及秘书等工作人员参加代表团工作,人数不限。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应有常驻代表一人驻联合国总部。
提案
对联合国大会的每个议题,会员国可单独或与其他会员国联合提出提案,要求给予讨论和表决。会员国也可以参加某些会员国已经提出的提案,作为联合提案国。
按大会议事规则,先提出的提案有先决权。但如经有效票的过半数通过,后提出的提案也可以提前表决。
表决
表决时,每个会员国只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需由有效票(即到会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一些没有明文规定而会员国对其是否应为“重要问题”有分歧意见的问题,应由全体会议以有效票过半数通过决定。按宪章规定,所谓“重要问题”,系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会员国的接纳与除名,以及预算等等问题。
语文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正式语文是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五种。大会和安理会的工作语文是英、法、俄和西班牙文。
秘书长
联合国的行政首长,需经安理会推荐后由大会任命。一般任期五年,期满时经重新任命可以连任。
联合国成立以来先后三任秘书长是:第一任挪威人赖伊(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五三年),第二任瑞典人哈马舍尔德(一九五三年至一九六一年),第三任缅甸人吴丹(一九六一年十月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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