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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平山报告:人民政协组织法起草经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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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23
第1版()
专栏:

  谭平山报告:人民政协组织法起草经过
【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第二日,谭平山代表筹备会第二小组报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起草经过和主要内容。谭平山说:第二小组由二十一人组成,曾经开会四次。第一次会议于六月十八日召集,推定五人起草讨论提纲。第二次会议研讨新政协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其性质、职权、与政府的关系等,推定谭平山、周新民、叶圣陶、蒋光鼐(秦元邦代)、沈兹九、史良、郭春涛、林祖涵、易礼容等九人组织起草委员会。初稿完成后,经多方征询意见,一再修改,于八月十八日提交第三次小组会议整理后,即提交新政协筹委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小组复召开第四次会议再加整理,送交常委会提交筹备会第二次会议在原则上通过。这就是现在提交政协全体会议的草案。
谭平山接着对该草案若干主要问题加以说明:
第一、新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为了符合会议的实际。
第二、关于总则的规定:在政协组织法第一条,明显地规定政协的立场。是“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它的任务,是“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完成这个任务,对内必须经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对外必须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国家共同奋斗,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任务能够完成。
第三、关于参加的单位和代表的规定:今日的政协,既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范围当然很广。既有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四个阶级联盟的组织力量,又能有若干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人物在内,这对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巩固和扩大是很有利的。参加政协的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究应由谁来商定呢?我们在政协组织法草案中规定:第一届政协“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商定之”,以后各届政协则“由前一届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商定之”。关于政协决议的遵守草案规定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但又规定,参加者如有不同意见,仍得保留至下届会议提出讨论,其对于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的,并有声请退出政协的自由。
另一方面,草案规定对违反政协组织法、共同纲领或重要决议者,得视其情节严重的程度,由全国委员会分别予以处分。被处分者如有不服,仍得向下届全体会议提出申诉。这是人民政协的纪律性和民主精神。
第四、关于全体会议的规定:草案规定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但全国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会议。全体会议职权的大小,则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否召开而有不同。草案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仅有立法权(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有提出决议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则仅有建议权了。
第五、关于全国委员会的规定:草案规定政协闭幕后,即由政协全体会议所选出的全国委员会,来保证实现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的决议,随时向政府提出意见,从实际上帮助政府,保证各党派在政权中的合作,展开地方的统一战线工作,使下届全体会议易于召集,使政协内部的团结加强。
第六、关于地方委员会的规定:草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未召开以前,在中央颁有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和省会,亦须有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惟以各地情形不同,故其组织条例应由全国委员会制定或核准,方能适应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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