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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征收养路费 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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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26
第3版()
专栏:

  公路征收养路费
 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办法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以平津解放后,公路运输车辆日渐增多,根据用路者养路之原则,兹制定“华北区公路征收汽车、胶皮轮大车养路费暂行办法”,公告本区公路运输人员及各机关与商民人等一体遵行。该办法原文如下:
第一条、为护养公路,本用路者养路之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华北公路总局及省市(行署)交通机关在指定之公路干线,设管理所或委托并代站执行之。
第三条、凡以营利为目的之汽车与胶皮轮大车,不论公私经营,均按以下规定征收养路费:一、汽车:按运费价额征收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体费率由华北公路总局制定公布施行之。二、胶皮轮大车:按月按套征收:(一)单套车每月征收养路费(小米二十五斤)五百元。(二)双套车每月征收养路费(小米四十斤)八百元。(三)三套车每月征收养路费(小米五十五斤)一千一百元。
第四条、车辆纳费办法规定如下:一、营业汽车须向管理所站登记行车路线领取通行证。二、有通行证之汽车,起运前具实填写纳费单赴管理所站报告缴费,取得路签后按线行驶,中途增运之客货,须在路签增运栏内填明,到达后报查补费。三、胶皮轮大车按月向管理所站缴纳养路费,取得公路行车牌照后,自由行驶。
第五条、违犯前条纳费规定者,得视情节轻重,按隐报运费价额处以一倍至五倍之罚金。
第六条、往来各友邻区(如东北、华东、中原各区)之汽车胶皮车,在本区纳费后不再重征,至各友邻区间养路费相互补贴办法,由有关区相互协商订定之。
第七条、退费减费免费办法规定如下:一、支援战争,军用运输纯系动员性质,或发代价仅系成本者免费。二、胶皮轮大车每月纳费领照后,营业不超过二十天,因车辆损坏或牲畜病死不能经营时,得持有村以上政府证明由原收费机关按日退还。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施行细则,由华北公路总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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