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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文化教育经费用途的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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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0-12
第2版()
专栏: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文化教育经费用途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十一日电】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有计划地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事业,有效地提高工人阶级的政治、文化、技术水平,特制定文化教育经费用途的暂行规定,作为职工文化教育经费使用的一般原则。各地总工会(省、市总工会)得按各该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施行。规定全文如下:
(一)文教费的分配: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百分之七十;交直属上级工会百分之三十。
(二)文教费的使用细则:
(1)文教费之收支由各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负责,受全体职工之监督。缴纳文教费之工厂企业所属职工均可享受,但工会会员享有优先权。
(2)文教费使用之重点,应放在工厂和工人集中的地区。举办职工业余的集体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事业与文娱活动。其分配与使用,由各工厂企业的工会文教部负责计划,经上级工会批准,保证使用的合理,避免铺张浪费。
(3)开支范围:
(甲)教育费应占百分之六十,文娱费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乙)印刷职工学习所用之补助教材费。
(丙)夜校聘请教员之补助费。
(丁)职工学习及文娱活动之奖励金(如奖学金、奖品费等)。
(戊)职工夜校、识字班所用之黑板、粉笔及学生测验时需用之纸张费。
(己)职工俱乐部所需之领袖像片、标语、地图、漫画等,及其他文娱活动(包括体育用具)。
(庚)职工业余剧团、歌咏队,购置简单的乐器、化装品之费用。
(辛)工会出版黑板报、壁报及小刊物之费用。
(壬)工会筹办图书馆,订购书报费。
(4)下列各项一律不得在文教费内开支:
(甲)职工子弟学校之经费。
(乙)脱离生产之职工学校或训练班之费用。
(丙)职工俱乐部及夜校之修建费(以上三项经费应由行政或政府教育经费内开支)。
(丁)职工学习自用之课本及文具费(由职工自备)。
(戊)行政部门与干部订购书报费(由工厂企业行政负责开支)。
(己)制赠贺幛、贺旗及庆功、劳模会之一切费用。
(庚)一般宣传费(指纪念节日、开大会、游行之费用)。(以上己、庚两项经费由工会办公费内开支)
(辛)招待费、会餐及文娱茶点费。
(三)建立与健全保管及会计制度:
(1)各级工会对文教费的收支必须建立和健全文教费的独立会计制度,由工会会计处负责。
(2)实行预决算制:各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对文教费的开支每月应向直属上级工会造报预算和决算,以便审核备查。收支报告表内,应注明厂数及享用文教用费的人数及工厂所属产业系统。各工厂企业工会及直属上级工会应将文教费之收支报告表在当地之报纸刊载,以便所属之职工检查。
(四)全国总工会直属之各地区、省、市总工会及产业总工会应加强对文教费使用情况的检查,每半年总结一次,报告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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