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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七十七国集团”关于国际贸易的决议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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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2-05-21
第6版()
专栏: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举行全体会议
通过“七十七国集团”关于国际贸易的决议草案
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中国投赞成票,美日等国投反对票,苏联等国弃权 会议还通过关于开发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底资源等项决议
新华社圣地亚哥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九日电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三届会议从十八日晚间到十九日凌晨举行全体会议。
会议用唱名表决方式,以七十二票赞成、十六票反对、十七票弃权,通过了由“七十七国集团”提出的关于《就支配有益于发展的国际贸易关系和贸易政策的原则取得更大程度的一致所应采取的步骤》的决议草案。在表决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中国投赞成票;美国、日本等国投反对票;苏联和一些欧洲国家弃权。
在表决这项决议草案之前,苏联和一些欧洲国家的代表以需要有更多时间来就这项决议草案进行磋商为借口,建议推迟表决。他们还表示,如果会议强行表决这项决议草案,他们将弃权。法国、荷兰代表还分别对这项决议草案提出修正意见。
属于“七十七国集团”的一些国家的代表在发言中表示不同意苏联和一些欧洲国家代表的意见。秘鲁代表指出,这项决议草案中所包括的原则立场早已在六个月前宣布的《利马宣言》中申述过了。他要求大会立即就这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大会主席按照议事规则,先把法国、荷兰的修正案提交会议进行表决。投票结果,这两项修正案都被否决。
在会议通过“七十七国集团”提出的这项决议草案以后,中国代表张建华作了解释性发言。他说,中国代表团投票赞成这项决议草案。但是中国代表团对这项决议草案中的十三项原则中的最后一项持有保留意见,其理由已经由中国代表团在五月四日讨论“裁军的贸易和经济方面”这项议题的全体会议上阐述清楚。
大会还以九十票赞成、十九票弃权,通过了原由“七十七国集团”提出、后经大会主席同各国代表协商修改的《关于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宪章》的决议草案。这项决议草案说,鉴于当前各国急需拟订一些它们在彼此间的贸易关系上遵循的准则,决定建立一个工作小组来起草一项关于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宪章草案。中国代表团投票赞成上述决议草案。
在这次全体会议上,还通过了由阿尔及利亚、科威特和秘鲁提出的《为商业用途而开发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资源》的决议草案以及智利、科威特和索马里提出的《为商业用途而开发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的资源》的决议草案。头一项决议草案要求“研究开发海底对海洋渔业资源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防止这种开发可能引起的损害发展中国家出口的矿产品价格的措施。后一项决议草案重申,在建立国际制度以前,“以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活动为根据而对这个地区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的任何权利要求都将不予承认。”在表决这两项决议草案过程中,中国、罗马尼亚以及亚、非、拉其他发展中国家投票赞成;美国投票反对。苏联等国没有参加投票。
全体会议还通过了有关《环境和贸易发展的关系》、《扩大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这两项决议草案。
十九日下午继续举行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七十七国集团”提出的有关稳定基本产品的价格和有关外国私人投资的两项决议草案。这次全体会议还未经表决通过了第三委员会主席提出的关于有关补充发展资金的决议草案。
新华社圣地亚哥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九日电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三届会议在五月十九日举行的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就支配有益于发展的国际贸易关系和贸易政策的原则取得更大程度的一致所应采取的步骤》的决议。
决议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决定采纳下列原则来支配有益于发展的国际贸易关系和贸易政策:
更合理的国际劳动分工的实现,应通过在经济发达国家经济中必要的结构调整来进行,以便发展中国家能使它们的经济多样化,增加它们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机会,从而加快发展中国家的成长速度;
每个国家有为本国人民的经济发展和幸福而处置自己的自然财富的主权,对行使这一权利而施加的任何外部的政治经济措施或压力,都是悍然违反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各国人民的自决和不得进行干涉的原则的,而且如果继续实行这种措施和压力的话,可能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发达国家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方面,应在严格的非互惠原则上向一切发展中国家给于贸易上的让步;并在一切贸易和发展事务中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
国际大家庭应执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内陆国家的特别措施计划;
国际大家庭有责任消除对发展中国家的成长和发展的一切障碍;
发展中国家应在平等基础上同国际大家庭其他成员参加有关世界货币制度改革的任何事先磋商和决定,发达国家不应作出直接或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任何单方面决定;
发达国家应促进在有利条件和期限下向发展中国家大量传授技术;
发展中国家有权在同它们的对外贸易有关的一切无形贸易活动,包括航运和保险中,保有日益增大的可观的份额;
发达国家在处理它们的支付平衡问题时,应遵守国际经济合作原则并尽到它们为此而承担的义务;
财政援助永远应按优厚条件提供,有关贷款和债务的谈判应在不受同欠债本身无关的因素的干扰下进行;
沿海国家有权处置它们的国家管辖界线内的海洋资源,而国家管辖界线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这一地区的资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由一种国际制度、包括一个国际机构来管理,它将保证一切国家能公平分享从开发这一地区及其资源而得到的可观的利益,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内陆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
发达国家在采取任何有关环境的政策和控制污染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和保证后者的经济不受不利影响;
从走向全面彻底裁军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中省出来的钱的可观部分应用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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