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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府颁发决定 解决小学领导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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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0-16
第4版()
专栏:

  京市府颁发决定
 解决小学领导关系
【北京讯】本市市属国民小学为数众多(现城、郊共有公私立小学六一五所),为使领导方便,增进工作效率,解放后仍维持“中心学区”制,(城、郊共分四十八个中心学区,每区设一中心小学,负责全区小学之业务领导);同时,区政府又有文教科,领导全区文教工作。为统一步调,避免多头领导起见,本市人民政府曾规定城区小学之行政领导关系为:中心小学直属教育局,一般小学属区文教科,转报教育局,中心小学对一般小学仍有业务领导关系。(对郊区小学之领导关系,由于当时郊区界尚在变动,故未作明文规定)。
目前,区政权已改变组织形式,郊区区界亦已划建就绪,本市人民政府为适应新的情况,于十二日颁发“关于教育局与郊区文教科、城区中心小学领导关系之决定”,以解决小学之领导关系,决定全文如下:
(一)教育局与郊区文教科之领导关系:
一、凡有关全面问题,如政策方针任务之确定、制度之规定、学校之设置、完小校长教导主任之任免、小学教职员之训练,均由教育局负责;郊区文教科秉承教育局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局反映情况,提供意见,汇报工作。教育局与郊区文教科在文教工作上有垂直领导关系,但文教科的工作受区长指导,为区行政机构之一部分,不得形成独立现象。教育局对郊区小学及社教机关(指工人、儿童补习班及冬学)之下行文件,均经郊区区政府下达,其规定如次:
①小学之组织、机构、人数、编制,由教育局厘定。小学之设置,由教育局根据需要与主观力量确定,其校址由区负责解决。
②小学经费开支标准由局厘定,经费由郊区财政科向财政局领取发放,但保证教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③小学学制及其他制度、课程、教材、校历之规定,由局负责。
④郊区完小校长教导主任由局任免,小学教员由区任免,但事前报局核准。
⑤举办小学教员训练(指训练班,大型讲习会)等由局负责,全市小学教员之在职学习,由教育局与教联领导;各区小学教员学习,区应协助之。
⑥郊区私立小学之备案由局负责,郊区文教科应负责了解审查,提供意见。
⑦郊区小学工作汇报送区,由区向局汇报。交代报告送局二份,由区转局并存查。
二、为掌握政策、齐一步调、加强领导,各区可建立文教委员会,根据上级方针任务与要求及本区具体情况,讨论决定本区教育工作之具体实施,检查进行情形,研究改进方法,议决后通过区文教科与中心小学实行之。较大事件,并须通过区文教科向上级报告,该会不得发布命令。
(二)教育局与城区中心小学及国民小学之关系;郊区文教科与中心小学及国民小学之关系。
一、教育局对城区国民小学通过中心小学领导之。中心小学增设副教导主任一人。襄助校长领导该区小学工作。城区小学经费由中心小学会计员直接向教育局领取。城区私立小学之备案,中心小学应负责了解审查,提供意见。
二、郊区中心小学由区领导,郊区文教科应适切的利用中心小学作为业务方面指导国民小学的工具,因此文教科及中心小学对国民小学,应定期召开本区校长或教员会进行下列工作:(1)协助解决教学工作上发生的问题(2)教导经验的总结与交流。(3)教员进修的布置和检查。
郊区文教科对中心小学及国民小学的行政领导,如学校情况之了解、工作之检查、经费之领发与学生家长之联系及帮助解决具体困难问题等,完全对局负责,这样区工作重点,可集中大力从事于小学与社教工作。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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