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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美新闻处劳资争议 京劳动局调解获协议 雇主柯乐博狡赖无效阴谋破产 保证遵守协议照付解雇赔偿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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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0-17
第4版()
专栏:

  前美新闻处劳资争议
 京劳动局调解获协议
雇主柯乐博狡赖无效阴谋破产
保证遵守协议照付解雇赔偿费
【本市讯】本市前美国新闻处停止活动后,受雇于该处的中国职工十九人,于八月二十日被雇主柯乐博(前美国总领事)予以解雇,其中十一人推选代表五人向柯乐博要求发给解雇费,但柯乐博拖延不发,因而引起劳资争议。本市劳动局接受劳方的请求,先后召集劳资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获得协议。该局并于十二日分别发给劳资双方正式的调解书。
在双方争议和调解的过程中,雇主柯乐博仍以帝国主义横蛮狡诈的态度对待中国职工,始终坚持年假金退休储金即等于解雇费,并用各种方式污蔑中国职工,玩弄欺骗手段,阻止职工和他们直接协商。九月十三日劳方再度降低要求,柯乐博仍予以拒绝。职工代表乃于九月十八日申请本市劳动局调解。经劳动局召集劳资双方一连举行两次调解会议,最后由劳动局史怀壁副局长综合劳方的要求和资方的意见,提出调解办法如下:
一、关于解雇费与退休金、年假金的解释:年假金是因工人常年不告假而发之假金,不能算是解雇费。又退休金是从工人工资中扣百分之六,而前美新闻处所扣的百分之六的储金,是一种剥削,所谓储金实乃资方欠发工人的工资,作为解雇费更是不合理的。以年假金、退休储金作为解雇费,既不能成立,也不合理。
二、政策条例根据:一九四九、八、一八人民日报载华北人民政府曾批准华北职工大会的七个决定,在第三个决定中有工人离厂时“按厂龄长短发给一定的解雇费”。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的建筑业集体合同第十二条:“如资方解雇职工时,应按其服务年限发给一个月至三个月之实际工资,及年终应得之酬劳金作为遣散费”。这是中国人民政府所定的政策和执行条例,资方却说美国薪金规定是统一的不能变更,但这是美国的办法,根本不能适用于中国。该处资方既在中国雇用中国职工,当然应遵守中国人民政府的法令,不容违法狡赖。前美新闻处解雇职工应根据工龄付给一月至三月解雇费,必须执行。
三、职工已于八月二十日签字领得薪金、年假金,应承认八月二十日为解雇日期;但资方解雇手续不完备,因不付解雇费而拖延了时间,使职工不能另谋职业,影响了生活,这些应由资方负责赔偿职工时间上、生活上的损失费,折实际工资之一半发给。
四、临时工白志铎,超过规定期限,资方没有解约,且令其改就其他工作,故仍应按长工处理,依其工作年限发给解雇费。
根据以上的办法,劳资双方当即成立协议。但是双方取得协议之后,即在将要散会的时候,柯乐博突然向史副局长提出要求说:所协议的解雇费和赔偿费“与美国国务院所规定的条例不合”,须在请示美国国务院之后,才能遵照协议发给职工解雇费等。史副局长当即着重揭露柯乐博这种要求的阴谋在于:第一、想推翻先后在调解中所成立的全部协议;第二、借此企图使我人民政府的人员在无意中承认其“总领事”在新中国的合法地位。这是决不容许的。柯乐博这才无可答辩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协议:工龄半年以下者付给实际工资半月;工龄半年至一年者付给实际工资一月;工龄一年至一年半者付给实际工资一个半月;工龄一年半至二年者付给实际工资二个月;工龄二年至二年半者付给实际工资二个半月;工龄二年半以上者付给实际工资三个月。正式解雇日期应为八月二十日,八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五日因雇主未付解雇费而使职工蒙受的损失,应由柯乐博负责赔偿,付给其应得工资之半数。双方并同意自十月五日至十月十四日将解雇费和赔偿费全部付给职工王瑞惠等十一人,均以美金计算按付给日之牌价折付。    (市府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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