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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全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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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0-23
第2版()
专栏:

  集体合同全文
【北京讯】北京市机制面粉业劳资集体合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兹为在新民主主义政策领导下,恢复与发展生产,贯彻劳资两利的方针,根据过去习惯及现在情况,经双方协议签定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资方或其代表在业务范围内有指挥权,及决定权,职工应服从其指挥,但资方应尊重工会合理之建议。
第二章 解约、雇用、解雇
第三条 劳方有解约权,资方有雇用解雇权。
(一)职工如中途解约,须于五日前通知资方及工会,有特殊情形者例外。
(二)资方因业务关系解雇职工时,应于半月前通知本人及工会,如不同意有抗议权。
(三)职工因违犯劳动纪律(即厂规)情节严重而被解雇时,资方须于解雇前五日通知本人及工会,如不同意,可提出辩护。
第四条 被解雇之职工,照表列标准发给遣散费,但自愿解约或违犯劳动纪律而被解雇者概不发给。厂   龄       遣散费一年以下者    一个月实际工资(包括饭费)一年以上至二年者 二个月实际工资(包括饭费)二年以上者    三个月实际工资(包括饭费)
第五条 职工有参加政治文娱活动之权利,以不占生产时间为原则,政府规定者例外。
第六条 工厂复业或扩业需要雇用职工时,应尽先录用自解放前六个月各该厂所有被解雇之职工,后解雇者有受雇之优先权,自愿解约或因违犯劳动纪律而被解雇者,不在此例。
第七条 工厂依法转业时,愿随转业之职工,酌情留用。不随之转业者,按第四条发给遣散费。
第八条 资方产权转移时、职工被新业主留用继续发给工资者,旧业主不发遣散费。
第三章 工时及假期
第九条 职工工作时间,每日暂以十小时为原则。包括吃饭时间在内,每日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超过者,缩短之,不超过者照旧。此外临时加工,须取得职工同意,工资加倍。
第十条 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依政府规定,无规定者依习惯。
第十一条 病假每年累计不足一个月者不扣工资。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者,支给半薪。三个月以上者留职停薪,留职期间以半年为限。
第十二条 职工婚假及直系亲属丧假有规定者按规定,无规定者由各厂双方自行议定。
第十三条 职工休假,每两周休息一日。其休息办法,以该厂全体职工分为两班,每周休息一班。事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三十天者,不扣工资。
第十四条 女工分娩前后共给假四十五天,流产者假期最多三十天,工资照发。
第四章 工资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以实物(本厂通粉)计算,按发薪日门市价折合,每半月发给一次。食宿由厂方供给。
(一)工资应按工作技能,所负责任及该厂营业情况规定。女工与男工同工同酬。不参加工作者不得挂名领薪。
(二)工资以维持现状为原则,不合理者,由双方协议照前述原则及表列规定进行调整。
(三)临时工工资应高于同等技能长工之工资。职别 等级  职      务   最低工资数(面粉袋数)职员 一级 各部股负责人      四
   二级 一般职员        二·五
   三级 练习生         一·五技工 一级 技师或工程师      五
二级 领班及修理匠      四
三级 加油及二、三、四楼工人 三
   四级 接面及其他       二·五劳工 一级 领班          三
二级 一般工人        二·五杂工    更夫、车夫、厨夫及其他 二
第十六条 职工年终红利,根据各厂营业情况由该厂劳资双方协商办理。其分配办法,应以工资比例及工作成绩为标准。
第十七条 自取及加工小麦之车底钱(肩钱)厂方均不支付,其余车底钱依旧习惯办理。
第十八条 练习生学习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三年,其成绩优良者,资方得依据工会之建议酌予缩短并有权享受各种福利。
第五章 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各厂福利事项一般以维持现状为原则,情形不佳者,酌予改善。
第二十条 职工届退休年龄退休时,其厂龄在十年以上者,应发给退休金。每厂龄一年发半个月实际工资。支付办法,每三个月支付全额四分之一。其未满十年者,厂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休年龄:职员六十五岁,技工六十岁,劳工及杂工五十五岁。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公伤残(包括内外伤残)医疗费全部由厂方负担。残废而能工作者,应依自愿予以留用,酌给适当工作。不能工作者,按原实际工资百分之三十,每三个月发给一次,至死为止。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公致死,殓葬费全部由厂方负担。抚恤金按原工资百分之二十五发给,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十年为止。
第二十三条 职工非因公伤病者,厂方酌情发给医疗费,病死者,酌发殓葬费及抚恤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厂必要时得按具体情况商定分合同,其条文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后执行之。双方各执一份,执行遭遇困难时,解释权属于劳动局。必须修改时,由双方协议另订之。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半年,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五○年四月二十日止。期满前一月双方应协商另定新合同,否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公历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
北京市机制面粉业工会(代表签字)
北京市机制面粉工业同业公会(代表签字)
附件 厂规
一、职工应服从其各级主管人之合理指导。
二、职工应爱护物力、保护机器及撙节材料,不得任意损坏及浪费。
三、职工不得在外借厂方名义应声作保。
四、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切实遵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五、职工在厂内不得赌博酗酒、口角斗殴。
六、院内机器房、仓库等处,禁止吸烟。
七、机器房及仓库,除工作时间外不得任意启闭。
八、职员应柜时间,对于顾客应注意礼貌,言语态度务须和蔼。
九、职工不得有舞弊及贪污情形,或利用职位自私谋利。
十、职工应注意厂内清洁,不得妨害公共卫生。
十一、职工非经厂方之允许,不得留外人在厂内食宿。
北京市机制面粉工业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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