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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儿童队章程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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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0-25
第1版()
专栏:

  中国少年儿童队章程草案
【新华社北京二十四日电】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于十月十三日扩大常委会上,通过中国少年儿童队章程草案,全文如下:
中国少年儿童队章程草案
               (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三日)
一、名称:定名为中国少年儿童队。
二、目的:团结与教育少年儿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具有健康体魄和创造精神,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好思想好作风,成为新中国优秀儿女。
三、队员:凡是九岁到十五岁(实足年龄)的男女少年儿童,自愿参加少年儿童队,遵守队章,参加活动,并经少年儿童队队部批准,就可成为队员。
四、队的作风:团结、民主、勇敢、活泼。
五、队的活动:
1、努力学习;
2、参加劳动;
3、娱乐游戏;
4、体育卫生;
5、积极工作。
六、队的组织:
1、少年儿童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领导下的少年儿童组织,并按年龄大小分编为少年组或儿童组。(少年与儿童的年龄划分不机械规定,大致十二岁以下为儿童,十二岁以上为少年。)
2、以学校、工厂、机关、街道、村庄(或乡)为单位进行组织,以八人到十五人编为小队,三个到五个小队编为中队,三个到五个中队编为大队,每小队设正副队长各一人,中队和大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二人。
3、少年儿童队在村庄(或乡)设村队部(或乡队部),在学校、工厂、街道,设学校、工厂、街道队部,工作需要时,各级队部可设学习、娱乐、生活等干事分工合作。
4、区级以上不设队部,由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区委以上的少年儿童部门负责领导。
5、少年儿童队队部队长由队员选举。
6、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各级团委聘请进步的小学教师和中学教师为少年儿童队的辅导员。
7、少年儿童队的日常活动,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如不会写,请辅导员代笔);上级各种指示,下级应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迅速反映给上级,在没有得到上级变更前,仍须执行,养成队员有服从领导和团体决议的组织观念。
七、奖励与处分:
1、学习或工作努力,能够团结小朋友,能迅速改正缺点,应受到队的当众表扬以至物质奖励。
2、凡不遵守队章,应受到队的批评,批评不改由上级队部给以警告处分,处分后如能改正错误,可撤销处分。
3、错误严重则停止队籍,在确实纠正错误后,经上级队部批准,可以恢复队籍。
八、队歌、队旗、队徽、队礼另订。
九、本章程草案由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公布,以供全国各地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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