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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两主席第二次会议发表联合公告 达成“关于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的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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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2-11-05
第4版()
专栏:

  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两主席第二次会议发表联合公告
达成“关于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的协议”
新华社平壤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四日电 据朝鲜中央通讯社报道,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两主席第二次会议从十一月二日到四日在平壤举行,四日发表了联合公告。
公告说:“南朝鲜中央情报部部长、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汉城方面主席李厚洛及其随行人员,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三日对金日成首相进行了礼节性的拜访,并且同他举行了会谈。
“平壤方面出席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两主席第二次会议的有:内阁第二副首相朴成哲(代表组织指导部部长、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两主席之一金英柱),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组织指导部副部长、联络部部长柳章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事务局局长李京石,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委员会责任指导员韩雄植和金德铉。汉城方面出席的有:南朝鲜中央情报部部长、两主席之一李厚洛,前副总理张基荣,总统特别助理崔圭夏,中央情报部局长姜仁德和郑弘镇。
“会议从改善南北关系和早日实现自主和平统一国家的愿望出发,在真诚的民族爱的气氛中进行协商,在加深相互的了解和解决一些问题方面取得了进展。
“双方就关于南北两方按照南北联合声明的精神在各方面一致努力联合进行工作的问题,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联合公告说:“会上双方对下列问题达成协议:
一、双方就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和互换了‘关于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的协议’。
二、双方根据南北联合声明关于不互相中伤和诽谤这一点,决定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日零时开始,停止在军事分界线上对北方和南方进行无线电广播、停止对北方和南方用扩音器进行广播,并且停止在对方地区散发传单。”
新华社平壤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四日电 据朝鲜中央通讯社报道,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两主席第二次会议十一月四日在平壤达成了“关于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的协议”。在协议上签字的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第二副首相朴成哲同志(代表组织指导部长、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平壤方面主席金英柱)和南北协调委员会汉城方面主席、中央情报部部长李厚洛。
双方交换的协议全文如下:
关于朝鲜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的协议
双方就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目的是:根据一致同意的统一国家的原则(如促进一九七二年七月四日南北联合声明中已达成协议的各点的实现,改善和发展北方和南方之间的关系,在各方面集中力量,一道工作),解决统一国家的问题。
二、南北协调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甲)根据已经达成协议的统一国家的原则,讨论实现自主和平统一国家的问题和作出决定,并保证这些决定的实施。
(乙)讨论南北方的政党、群众团体和个人进行政治方面的广泛交流的问题和作出决定,并保证这些决定的实施。
(丙)讨论诸如实现南北方之间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交流,集中力量和一道工作等问题和作出决定,并保证这些决定的实施。
(丁)讨论缓和南北方的紧张局面,防止军事冲突和消除军事对峙状态的问题和作出决定,并保证这些决定的实施。
(戊)讨论南北方在对外活动方面采取一致步骤和提高作为同一个民族的民族自尊心的问题和作出决定,并保证这些决定的实施。
三、南北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甲)南北协调委员会由两主席、双方的副主席、执行委员各一人和委员各二人组成。
委员人数如有需要可以增加。两主席是组织指导部长金英柱和中央情报部部长李厚洛。
副主席、执行委员和委员应当是双方的主席通过事先协商分别任命的部长和副部长级的人员。
(乙)在南北协调委员会内设立执行委员会。在双方主席的授权下,执行委员会讨论南北协调委员会休会期间产生的一切问题和作出决定,并保证这些决定的实施。执行委员会由双方的执行委员和两名委员组成。
(丙)在南北协调委员会内设立政治、军事、外交、经济和文化等小组委员会。各小组委员会将随着南北协调委员会工作的进展而组成,其职能和组成通过双方协议分别加以确定。
(丁)在板门店设立南北协调委员会的联合秘书处。双方各任命联合秘书处的一名主任,下设必要数目的人员。
四、南北协调委员会以如下办法进行活动:
(甲)南北协调委员会原则上轮流在平壤和汉城举行会议,在必要时可在板门店举行会议。
(乙)南北协调委员会每两、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举行特别会议。
(丙)南北协调委员会的会议可以公开举行或秘密举行。
(丁)依据双方的协议,必要数量的专家和联合秘书处的成员可以参加南北协调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戊)在双方的两主席在协议文本上签字后,南北协调委员会的协议被认为是定本,商定各点将通过联合秘书处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同时公布。
(己)有关南北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的详细条例将另行规定。
五、本协议在双方同意下可以修改或补充。
六、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和换文之日起生效。
南北协调委员会
平壤方面主席
            金英柱部长
南北协调委员会
汉城方面主席
           李厚洛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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