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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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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10
第2版()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
一九四九、四、二十、订
一、宗旨:本行为服务人民,便利储蓄存款、存取起见,特举办活期储蓄存款。
二、额数:开户以一百元起码,多者不限。
三、期限:此项存款,定为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三种,在约定期限之内,可随时存入,次数不限。但每半个月内支取以一次为限。在存款未到期前,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现存数一半,到期本息取清。
四、利率:一个月者:月息五分,两个月者:月息五分五,三个月者:月息六分,凡不满一个月销户者,概不计息,一个月以上提前取清者,按本行活期存款计息,此项利息每月二十日结算一次,二十日以后之利息并入下月计算。
五、手续:开户时由本行发给存折为凭,需要使用支票者,另发给支票,并留印鉴,支取时,携带存折,开具取款凭条,使用支票者,开出支票,并签盖与原留印鉴相符之签字或图章,方可照付。不愿留印鉴者,凭折支取。但如有遗失致生纠葛等情,由存户自理。存折登记数目如有不符者,须立即通知本行查明更正,不得自行涂改。
六、票据:凡以票据存入者,应在票据背面签章,此项票据金额,须俟收妥后,方得支用及计息,如有退票,本行随即如数冲销,原票据应由存户照取款手续领回。
七、挂失:存户遗失存折、支票或图章时,须立即向本行挂失,并在本行指定之报纸登报声明,经三日后如无纠葛,始得觅取铺保补领存折,支票及更换新印鉴。挂失前为人冒领者,本行概不负责。
八、本章程利率规定及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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