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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 有关对越南民主共和国海域、港口及水道的水雷进行排除、使之永远失效和销毁的议定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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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3-01-27
第3版()
专栏:

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 有关对越南民主共和国海域、港口及水道的水雷进行排除、使之永远失效和销毁的议定书
新华社河内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电 越南通讯社发表了由黎德寿特别顾问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亨利·基辛格博士代表美利坚合众国于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巴黎草签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有关对越南民主共和国海域、港口及水道的水雷进行排除、使之永远失效和销毁的议定书,全文如下: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为履行今天签订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的第二条第二段,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美国将清除其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海域、港口及水道布设的一切水雷。此项扫雷工作将通过排除、打捞、使之永远失效、销毁而使其失去作用的方法予以实现。
第二条
为了长期确保来往人员和船只的安全,保护各项重要设施,将在越南民主共和国要求的地区排除、打捞或销毁水雷,在不能排除、打捞或销毁的地方则使之永远失效,并应标明有失效水雷的地区。
第三条
扫雷工作将从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时(格林威治标准时间)开始。双方代表将立即会晤讨论有关因素,以商定争取尽早完成扫雷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扫雷工作应按照双方商定的优先次序和时间进行。为此目的,双方代表将早日会晤以商定实施的日程和计划。为此目的:
(甲)美国将提供其扫雷计划,其中包括布雷区域图以及有关水雷的种类、数量和性能的资料;
(乙)越南民主共和国将提供其现有的地图、水文资料并指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所知的有雷的地点和可能给扫雷工作造成危险的物体的地点;
(丙)双方将商定计划的每一部分的实施时间,并在此部分的扫雷工作开始前至少四十八小时及时向公众发出通知。
第五条
美国将负责在越南民主共和国境内水道清除水雷。在美国提供确定水雷位置的工具和排除、打捞、销毁水雷的工具并进行技术指导的情况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将尽力积极参加扫雷工作。
第六条
为了保证人员和船只在河上、海上来往的安全,在扫雷的过程中,美国将及时通报每一个地区扫雷工作的进展和剩余的需要销毁的水雷的情况。美国将在工作完成时发表一项公告。
第七条
参加扫雷工作的美国人员在进行扫雷工作时,应尊重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主权,不进行同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和本议定书不相符的任何活动。参加扫雷工作的美国人员在执行扫雷任务期间,将获得越南民主共和国在法律方面的豁免。
越南民主共和国将保障美国人员在越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进行扫雷工作期间的安全,并按照双方的商定,在越南民主共和国向这些人员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便利。
第八条
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巴黎协定的本议定书,将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外交部长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国务卿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将彻底履行本议定书。
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以越南文和英文订于巴黎。越南文和英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并具有同等效力。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国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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