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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未办离婚手续妻子不能取消军属地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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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25
第4版()
专栏:

  军人未办离婚手续妻子不能取消军属地位
问:我对婚姻问题上有两点弄不清:
一、有某男的参军后,其妻及五岁幼女在家,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这时男方未经政府处理,就不承认其原来之妻,女方是否可以取消其军属地位?
二、夫妇都是由家长包办结婚的,从结婚到现在共六七年了,双方一贯不和,现在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亦极愿脱离苦海,各奔前程、但因女方封建害羞,不肯公开吐字,这时是否可以启发她?或给以解释教育?
 “青海部” 岩中溶
答:(一)男方参军在未经政府判决离婚以前,不能取消女方的军属地位,如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女方已有另行结婚之权,即不能成为军属了。但若女方及其子女并无过失而生活陷于困难时,男方应负赡养与教育的责任。
(二)“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亦极愿脱离苦海,各奔前程”,而单单因为“封建害羞,不肯公开吐字”,可以设法帮助她了解男女婚姻应基于互爱,害羞是封建思想,应该破除,使她有勇气自愿地办理离婚手续。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编辑同志:
旧社会普遍实行的家长包办及金钱买卖等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其家长在自己的儿女很小的时候即给他们早早的订了婚,在订婚时女方的家长又要了男方很厚的“彩礼”(钱,粮,布等),解放以后得到民主政府的教育,觉悟提高,女方便起来反对,争取婚姻自由,到政府请求离婚(当然也有男方提出的),而男方不愿离者即强调:“她家父母在订婚时使过我们的钱………若归还我即离,不然即不能离。”这样女方家富者固可离了婚,而家贫还不了钱者即不能离,妇女解放便受到了影响;可是如不退还彩礼,男方人财两空,亦有不妥。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请速予以具体详细答复。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萧佩
石家庄人民法院萧佩同志:
买卖婚姻根本不合法,这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余毒,应设法制止。因此在处理这种问题时,不能把“彩礼”当做离婚与否的条件;如确有离婚条件时,应用调解办法,根据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决定全退、多退、少退、或不退。不应因女方穷拿不出钱来,就不予判决离婚,而影响到妇女的解放。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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