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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举行十二次会议通过节日放假办法 通令全国各地遵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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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2-24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举行十二次会议通过节日放假办法
通令全国各地遵行
【新华社北京二十三日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今天下午三时举行第十二次政务会议。农业部李书城部长、财政部戎子和副部长列席分别作了关于农业会议和税务会议的报告。今天的会议通过了关于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的办法即行公布实施。会议并通过了西北军政委员会补提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委员一名,将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此外,会议通过了其他任命名单二项。
【新华社北京二十三日电】政务院今日举行的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并已通令全国遵行。通令称: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 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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