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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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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3-02-22
第2版()
专栏:

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
新华社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讯 巴特寮电台二月二十一日广播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这项协定的全文如下:
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
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
为满足国王陛下的崇高意愿和全国各民族的强烈愿望,即希望迅速结束战争,恢复和牢固地维护和平,实现民族和睦,统一国家,把老挝建成一个和平、独立、中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国家,并为巩固印度支那和东南亚的和平作出积极贡献,
在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和老挝目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万象政府方面和各爱国力量方面一致商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老挝人民的意志是坚决维护和实现自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各项基本民族权利,即老挝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乙、一九六二年七月九日关于老挝中立的声明和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是老挝王国的和平、独立和中立的对外政策的正确基础,老挝有关各方、美国、泰国和其他外国必须严格尊重和履行。
老挝的内部事务必须由老挝人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自行解决。
丙、为恢复和平、巩固独立、实现民族和睦和国家统一的崇高目标,鉴于目前老挝存在着双方各自管辖的两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老挝的内部问题必须本着民族和睦的精神和互相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强加和互不并吞的原则加以解决。
丁、为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实现民族和睦和国家统一,必须彻底实现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建立政治党派和组织的自由、被选举和选举自由、往来自由、居住自由、开业自由和私人财产拥有权;必须废除同上述自由权利相违背的一切法律、规定和组织。
第二章
关于军事方面的条款
第二条
自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时(万象时间)起,在整个老挝领土全部和同时实行就地停火,包括:
甲、外国完全和永远停止对整个老挝领土的轰炸,停止对老挝的一切干涉和侵略,停止在老挝的一切军事卷入。
乙、外国的各种武装力量完全和永远停止在老挝的一切军事活动。
丙、老挝各方的各种武装力量彻底停止一切地面和空中的敌对军事活动。
第三条
一俟停火:
甲、绝对禁止使用陆军或空军向对方暂时控制的地区发动一切进攻、蚕食、威胁和侵犯的活动。
乙、绝对禁止其他一切敌对军事行动,包括土匪、绥靖队活动以及地面、空中的武装和侦察活动,在一方为运输粮食而需经过他方地区的情况下,要由执行协定委员会商定出适当的办法。
丙、绝对禁止一切扫荡、威胁、镇压、侵犯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军事行动以及对在战争时期曾与对方合作的人士采取一切报复和歧视行动;帮助战时被迫背井离乡的人民按其愿望自由返回原居谋生。
丁、除一九五四年和一九六二年日内瓦协议所规定的外,禁止把外国的各种军事人员、各种正规部队和非正规部队以及各种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运进老挝。当需要替换损耗、损坏的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时候,将由双方讨论商定。
第四条
最迟必须在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成立后的六十天内全部完成下列事项:自老挝全部撤出外国的军事人员、正规部队和非正规部队以及解散外国在老挝的各军事和准军事组织。
必须彻底解散由外国组织、武装、训练和指挥的“特种部队”和全部拆除这支部队的各个军事基地、军事据点和设施。
第五条
老挝双方必须全部互相遣返在战争时期由于同对方合作而被俘和被监禁的任何国籍的所有人员。
遣返工作必须按照双方商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最迟必须在建立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后六十天内完成。
在遣返全部被俘人员后,各方负有义务寻找并相互告知有关在老挝战争期间失踪人员的信息。
第三章
关于政治方面的条款
第六条
根据真正自由和民主的原则进行普选,以选出国民议会和建立真正代表老挝全国各族人民的正式民族联合政府。关于举行普选的程序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
在尚未举行普选之前,最迟在本协定签订之后三十天内双方必须建立新的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以履行所签订的各项协定和管理国家事务。
第七条
新的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必须由数量相等的万象政府方面的代表和各爱国力量方面的代表以及由双方商定的两名赞成和平、独立、中立、民主的知名人士组成,将担任首相的人不在双方相等数量之内。临时民族联合政府须按照特别程序,并由国王陛下批准建立,按照双方一致的原则进行工作,其任务是:执行已签订的协定和双方商定的政治纲领,如:实现停火,维持停火,维护持久和平,彻底实施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奉行和平、独立和中立的对外路线,协调各项经济建设、发展文化的计划,接受和分配各国给予老挝的援助。
第八条
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是民族和睦机构,包括数量相等的万象政府方面的代表和各爱国力量方面的代表以及数量由双方商定的其他赞成和平、独立、中立、民主的知名人士,它将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工作,其任务如下:
——协商并向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提出关于同国家对内、对外路线的各项重大问题有关的意见。
——促进和协助临时民族联合政府,促进和协助双方履行已签订的协定,实现民族和睦。
——共同检查和商定选举法和选举程序,并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合作组织普选,以选出国民议会和建立正式民族联合政府。
建立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办法是由双方具体商定,然后由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把这一决定呈交国王任命。解散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事宜必须按照与上述建立方法相同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双方决定使琅勃拉邦市和首都万象中立化,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安全和有效地进行活动,排除来自内部或外部的一切力量的破坏和压力。
第十条
甲、在等待选出国民议会和建立正式民族联合政府之前,按照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苏黎世联合公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精神,双方将维持自己的临时管辖区,并努力执行双方共同商定的临时民族联合政府的政治纲领。
乙、双方促进实现两个地区之间的正常联系,为人民的往来、谋生、互访、经济和文化交流等创造有利条件,以巩固民族和睦,早日实现国家的统一。
丙、双方对于美国政府已宣布的将为印度支那医治战争创伤和战后建设作出贡献表示接受。民族联合政府将同美国政府商讨实现对于老挝的这一贡献的事宜。
第四章
关于执行协定联合委员会和国际
监察和监督委员会
第十一条
履行本协定主要是老挝有关双方的责任。
双方立即成立由相等的代表人数组成的执行协定委员会。执行协定委员会将在停火生效时立即执行任务。
执行协定委员会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将根据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成立,它包括印度、波兰和加拿大代表,由印度代表担任主席,继续按照上述日内瓦协议的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权限和工作原则进行活动。
第五章
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万象政府方面和各爱国力量方面保证履行本协定,并将继续谈判,以实现已商定的条款,并本着互相平等和互相尊重的精神解决同双方有关的各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以结束战争,恢复和维护稳定、持久的和平,实现民族和睦和国家的统一,进而把老挝建成一个和平、独立、中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国家。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以老挝文一式五份签订于万象。呈递国王陛下一份,每一方各存一份,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各爱国力量方面代表各爱国力量全权特别代表 富米·冯维希先生
万象政府方面代表万象政府全权特别代表 方·丰萨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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