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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必须自愿自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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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23
第4版()
专栏:妇女问题研究

  婚姻必须自愿自主
一月二十八日本报发表了杨蕴玉,田秀娟两同志“关于婚姻问题的意见”一文,并要求大家展开讨论,以求得更好的解决,现本报已收到不少意见,特陆续发表如左:
阅贵报所载“关于婚姻问题的意见”,谨把我的认识叙述如下,以供研究:确如贵报所载华北广大农村经过土地改革后,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空前提高,婚姻的自由及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已为广大男女群众迫切的需要。我国几千年来受封建制度统治,呻吟于旧式婚姻制度之下的男女不知多少,有的被迫勉强结合,抱恨终身,有的出于无奈,私奔自杀,许多地方男女关系的混乱,也是由于婚姻不自由所引起,象这样的婚姻,那里还谈得上什么幸福,合力发家致富呢?现在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全面胜利,自由、民主、富强的新中国就要建设起来,希望我人民政府领导来一个婚姻制度改革,务使每一个人都得到婚姻自由,以完美地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我同意:
(一)结婚男女双方要自愿自主,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代替,若因感情恶劣,不能继续同居,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时,都应该批准,若对方坚持不离,即由法律力量来实施。这样才能使每个人在婚姻上都享有美满幸福:否则勉强结合在一起,就会发生恶果的,甚至逼出人命。许多在工作岗位上的同志由于背着婚姻问题的包袱,不能安心工作,不能进步。群众有婚姻问题的,也是生产情绪不高。这些都足以影响生产影响革命事业。
(二)关于夫妻的一方,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发生,主要还是婚姻没建立在自由基础上,夫妻双方也没有挚诚的感情。若夫妻俩感情融洽,甚至相依为命,他或她决不会放弃自己爱人而同其他人发生关系的(个别的流氓当然也有可能这样)。因此夫妻的一方(她或他)若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请求离婚都该批准。至于离婚后再与谁结婚,都应听其自主的。若以“因奸判决离婚”作为不能和相奸者结婚的条件,这个强制是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是含有封建意义的,是维护封建制度的。但这并不是要助长通奸者的,要想根绝这种不正常的男女关系,那只有澈头澈尾的使男女双方都得到婚姻自由。
      邢台李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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