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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会上发言支持中小国家意见 应制订新海洋法公约代替日内瓦海法四公约 指出旧的海法四公约只有利于超级大国推行海洋霸权主义,而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主权和维护民族经济利益的正义斗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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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3-04-03
第6版()
专栏:

我代表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会上发言支持中小国家意见
应制订新海洋法公约代替日内瓦海法四公约
指出旧的海法四公约只有利于超级大国推行海洋霸权主义,而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主权和维护民族经济利益的正义斗争
新华社联合国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电 中国代表沈韦良三月二十九日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会上就日内瓦海法四公约问题作了发言,指出旧的日内瓦海法四公约只有利于超级大国推行其海洋霸权主义,表示中国代表团坚决支持广大中小国家的意见,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应该制订一个新的全面的海洋法公约,以代替日内瓦海法四公约。
沈韦良在发言中指出:“一九五八年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时,不少亚非国家还没有获得独立。当时参加会议的八十多个国家中,亚非拉国家只占半数左右。由于帝国主义大国的操纵,会上亚非拉国家提出的不少合理意见都未被采纳。因此,日内瓦四公约根本不能如实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十多年来,世界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国际上的事务,应该由各国平等协商解决。第三世界的意见,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当前,不少国家的代表提出,四公约不符合时代要求,应予重新制订,这是很有理由的。去年海底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海洋法的项目和问题清单’反映了这个正当要求,将有关海洋法的各方面的问题列入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议题。但是,超级大国却竭力想维护日内瓦四公约的地位。大家知道,有一个超级大国曾经要求将‘确保各国一致参加日内瓦海法公约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作为一个项目列入上述清单。由于遭到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这一企图才未能得逞。
“超级大国如此顽固地企图维护旧的日内瓦四公约,它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呢?只要看看四公约的主要条款内容,就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
沈韦良在谈到领海和毗连区公约时指出:“超级大国为了实现其瓜分和霸占海洋的狂妄野心,竭力企图限制其他沿海国家的领海宽度。一个超级大国的代表团团长在一九五八年的海洋法会议上企图把三浬的领海宽度作为所谓国际法原则强加于人。但是他在会后公开承认,他所以反对扩大领海宽度,并不是‘简单地’从国际法考虑,而是‘出于迫切的军事和商业上的理由’,因为,如果同意放宽领海的话,他的国家的海空军活动范围将‘受到严重阻碍’。另一个超级大国当时名义上还打着‘维护各国主权’的旗号,反对三浬的主张。但是由于它自己的领海是十二浬,它就想把其他国家的领海统统限制在十二浬以内。两种主张,一个目的,都是为了争霸海洋。一九五八年的会议在一些中小国家的坚持斗争下,虽然没有对领海宽度作出明白规定,但在领海和毗连区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却规定,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得延伸到十二浬以外’。目前,超级大国正企图利用这一条,作为它们反对发展中国家维护领海权斗争的一个所谓‘法律根据’。
“有关领海的另一重要问题是领海通过权问题。上述公约第十四条笼统地规定各国船舶都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就是说,外国的军舰也可以被解释为享有同样的权利。显然,这是很多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大家知道,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文规定,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必须经事先的核准或通知。这是沿海国家的主权。连国际法委员会原来提出的公约草案也承认这一点。然而,公约中上述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沿海国这一合法权利一笔勾销了。此外,公约还在第十六条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不得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是公然剥夺拥有这种海峡的沿海国在自己领海内行使主权的权利,使外国军舰和潜艇可以不顾沿海国的安全,在别国领海范围内的海峡里,横冲直撞,畅行无阻。这种不合理的规定究竟对谁有利,不是一清二楚吗?”
沈韦良接着谈到公海公约。他说:“少数海洋大国长期以来利用所谓‘公海自由’在海上称王称霸,胡作非为。而公海公约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海的所谓‘四大自由’(即所谓航行自由、捕鱼自由、设置海底电线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编者注)。”他说:“在一九五八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时,美国代表曾揭发苏联向世界各地派出近百条能在海上完成整套渔业生产任务的巨型‘工厂船’,使‘许多国家例如冰岛、亚非新成立国家以及南美洲西岸各国感到恐慌’。苏联代表则指责美国借助于‘公海自由’,在太平洋和加勒比海别国沿岸附近进行海空军事演习,对沿海国造成严重威胁。这就说明,所谓‘四大自由’实际上是让超级大国称霸,弱小国家遭殃。对此,一些沿海国家是有深切体会的。”“当前,超级大国在海洋上的活动比一九五八年更是变本加厉,大大发展了。由此可见,公海的‘四大自由’,实质上是超级大国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侵略、威胁、掠夺的‘自由’,是它们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自由’。在七十年代的今天,这种所谓‘四大自由’难道还应该让它继续存在下去吗?”
在谈到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时,沈韦良指出:“公约第七条要求沿海国在为保护渔业资源采取措施时在‘形式上和实际上均不歧视他国渔民’。这实际上是为超级大国掠夺别国渔业资源制造合法依据。当前,一两个超级大国正在倚仗其海洋上的优势,派出大量捕鱼船队,任意闯入别国沿海,大肆掠夺渔业资源。上述条款正好是为它们的这种海盗行径大开方便之门。苏联近十年来每年远洋捕鱼量占其总捕鱼量的四分之三以上,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沈韦良最后谈到大陆架公约。他说:“大陆架公约的实体部分一共只有七条,但其中却有三条是为维护‘公海自由’而规定的。如第三条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海水为公海及其上空的法律地位。第四条特别规定对在大陆架上设置电缆和管线不得加以阻碍。第五条则更作了很多具体规定:第一款规定开发大陆架不得使航行、捕鱼、资源的养护或科学研究受到干扰;第六款规定开发的装置或设备不得干扰国际航行;第八款还规定沿海国对在大陆架进行所谓‘纯科学研究’一般不应拒绝同意等等。总之一句话,谁也不许妨碍或影响超级大国的所谓‘四大自由’。”
沈韦良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苏联代表当时在会上曾说什么‘如果非经沿海国同意就不能在大陆架进行任何科学研究,那么许多有价值的纯科学工作即将停止’。但是后来苏联政府却颁布自己的立法,禁止在其大陆架进行测量考察或任何其他活动,除非根据协定或特别许可。这种双重标准,完全暴露了其海上霸主的嘴脸。”
沈韦良说:“还必须指出,日内瓦海法四公约只规定了各国参加这些公约的程序,却没有对退出公约的手续作出任何规定。这似乎不是一个偶然的疏忽。去年三月海底委员会上,塞内加尔的代表曾经提到他的国家要求退出公约竟然遭到无理阻挠。这个事实说明,日内瓦海法四公约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实际上是一个一旦套在头上就不易脱身的‘枷锁’。从这里,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那个企图‘确保各国一致参加日内瓦海法公约’的超级大国是什么用心了。”
沈韦良说:“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旧的日内瓦海法四公约从根本上来说有利于超级大国推行其海洋霸权主义,而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自己主权和维护民族经济利益的正义斗争。在将来举行的新的海洋法会议上,如果以日内瓦海法四公约作为基础,实际上,那就是要世界上其他国家承认超级大国在海洋上的霸主地位,从而俯首听命,任其摆布。这是我们决不能同意的。因此,中国代表团坚决支持许多中小国家代表团的意见,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应该制订一个新的全面的海洋法公约,以代替日内瓦海法四公约。我们深信,这是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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