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阅读
  • 0回复

许多国家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的会议上发出呼声 超级大国对海洋科学研究的垄断必须打破 我代表指出在海洋科研上应遵循尊重各国主权等原则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3-04-06
第6版()
专栏:

许多国家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的会议上发出呼声
超级大国对海洋科学研究的垄断必须打破
我代表指出在海洋科研上应遵循尊重各国主权等原则
新华社联合国一九七三年四月四日电 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第三小组委员会从三月十九日以来举行了几次会议,讨论海洋科学研究问题。许多国家的代表在会上指出,超级大国对海洋科学研究的垄断必须打破;进行这种研究必须尊重沿海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在辩论过程中,苏联向小组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在世界海洋中进行科学研究的公约草案,企图打着“科学研究自由”的幌子来掩盖其推行海洋霸权主义的行径。这个公约草案鼓吹所有国家(不管其地理位置如何)以及各个国际组织都应在所谓“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在世界海洋中自由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苏联代表戈拉赫科夫在会上发言时竭力兜售这一主张。
美国代表汉德勒在发言中则声称,在狭义的国家管辖权界限之外的海洋上,传统的科学自由应予以保持。他声称,对海洋研究施加的“限制”对人类是不利的。
但是,第三世界不少国家的代表在发言中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秘鲁代表卡斯蒂略指出,涉及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海床及其底土)的所有科学和技术活动,应在得到沿海国家认可的情况下进行。他说,至于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上进行的研究,应该用于和平目的,特别应该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他强调说,在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进行的科学研究应该予以调整,使发展中国家不会变得在技术上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
伊朗代表哈迪·萨迪基说,在公海上进行的研究应该符合人类共同遗产的原则;而在国家管辖权的范围内的海洋上,科学研究只有在征得沿海国家同意的条件下方得进行。
马耳他代表阿尔维德·帕尔多指出,现行海洋法是不完备的,它的寿命已屈指可数。他强调说,科学研究应该为社会利益服务,公共的利益应得到维护。
印度尼西亚代表萨宁说,科学研究应该专用于和平目的。在国家管辖权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应由有关国家进行或在取得它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秘鲁的另一位代表巴尔德斯·萨穆迪奥表示,不能接受关于科学研究完全自由的说法。他指出,这种说法所依据的原则是:知识等于权力;这就意味着,那些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国家可以对那些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国家行使它们的权力。
中国代表沈韦良四月二日在会上发言。他指出:“不少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提出,国际海洋科学研究工作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任何国家如果要在别国管辖的海域内进行科学研究,必须取得该沿海国的同意;如果要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进行科学研究,也应遵守行将建立的国际制度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十分合理的。”
沈韦良说,但是,一两个超级大国根本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要求,别有用心地大肆鼓吹什么“科学研究自由”,把自己的意见硬说成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妄图强加于人,这是一切主持正义的国家决不能同意的。他强调指出:“当前超级大国依仗其海洋技术优势,到处以科学研究为名,大肆窃取海洋情报,以便恣意掠夺海洋资源。它们所谓的‘科学研究自由’,实际上只是它们窃取海洋情报的‘自由’罢了。”
沈韦良说:“超级大国一天也没有停止把海洋科学研究作为它们推行海上霸权主义的工具。它们出于争霸世界的需要,日益变本加厉地向海上和海底扩张,它们的海洋科学研究已成为它们进行经济掠夺和军事侵略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沈韦良着重指出:“尊重各国主权和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合理解决国际海洋科学研究问题的基础。”他阐述了在海洋科学研究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一、沿海国家对其领海享有完全的主权。非经沿海国家的同意,任何外国不得在这一区域从事任何研究;二、沿海国家对邻接其领海的国家管辖区域(专属经济区、渔区、承袭海等)享有专属管辖权。外国在这些区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家的事先同意,并严格遵守各该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三、沿海国家有权参加别国在其领海或国家管辖区域进行的科学研究,并有权取得这种科学研究所得的资料和样品,这种研究成果的发表必须事先征得该沿海国的同意;四、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原则上属于世界各国人民所共有,在这一区域从事的科学研究应受行将建立的国际机构的管理;五、各国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按照“原则宣言”的精神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各种国际联合海洋科学研究方案均应在切实保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前提下共同制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