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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调部颁发和字第七号命令 调查违犯停战令行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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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05-26
第1版()
专栏:

  军调部颁发和字第七号命令
调查违犯停战令行动
【新华社北平二十三日电】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于十七日颁发和字第七号命令,原文如下:南京三人委员致北平执行总部电,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此文为由三人会议致执行部三委员,下项决议已经三人会议同意,并将立即使其有效。为有效补充三人会议及三委员所定之一切有关停战之协定所同意者,为准许执行总部之执行小组调查一切有违此项协定之报告。并为保证立即调查此项所报告之一切违犯,现获一致协议如下:
(一)政府及中共双方之军事及行政当局,对执行小组之行动,给予一切之帮助,并不得加予任何延迟或限制。
(二)政府及中共双方之军事及行政当局,将保证执行小组人员自由及安全保障。
(三)在任何执行小组区域之内,政府及中共双方将得同等调查之机会,但调查次序,应以违反协定之严重及紧急而定其优先之次序为基本原则,不得因上项方针而有所迟延或阻挠。
(四)关于前往各地区巡视之次序,由小组美方代表以主席之资格拟定并应经由小组各代表一致同意以执行之,若双方不同意时,应即呈报三委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商议取得同意,若再不能同意时,应即呈报三人会议。
(五)若发觉有违反协定之虚伪报告送交小组调查,则三委员应将此项虚伪报告陈三人会议采取制裁办法。此电之正文与三人会议之原稿完全相同,其中文译稿业经核对无误。上开电报系由国民政府代表徐永昌将军、中共代表周恩来将军及美方代表马歇尔将军签署。现此电发执行部各小组时,其中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小组除外。执行部三委员:政府方面郑介民、中共方面叶剑英、美国方面饶伯森签署。
附电令说明:(一)此电由各地区负责指挥长官转达当地区负责指挥长官,转达当地同级政府;由当地最高政府印发致当地市县政府。(二)各地负责指挥长官收到比电之日期时间,须立即电告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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