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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管委会公布北平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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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06
第2版()
专栏:

文管委会公布北平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条例
【本报讯】北平各国立大学,在北平解放之初,多数同学因家在国统区,经济来源一时断绝,或因围城期间,家庭经济困难,以致一时无法供给学膳费用,文化接管委员会为此曾普遍发给学生公费,但这种办法,只是适应一时的需要,现在全国各地次第解放,邮汇也日渐通达,为减轻人民负担,并使公费发给能够公平合理,文管会曾于上月制订草案,发交各校学生会讨论,现已完毕。文管会参照各校讨论结果,将公费改称为“人民助学金”,并公布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发交各校施行。其条例如下:
(一)申请人民助学金的条件:一、家庭生活确属困难,无力自给或不能全部自给者或家庭所在地区尚不通汇,因而经济来源断绝者。二、学业成绩优良,志愿为人民服务者。
(二)人民助学金供给的标准:按照上列条件依据情况分:甲种人民助学金:每月供给小米八十五斤。乙种人民助学金:每月供给小米六十五斤。丙种人民助学金:每月供给小米四十五斤。丁种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每月津贴小米二百斤。
附注:学生医药费由各校经常费内另行办理。
(三)申请人民助学金程序:一、学生应将个人具体情况,依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报告各系级学生评议小组,作初步之核定,送交各该校组织之“人民助学金评议委员会”审定。“人民助学金评议委员会”由教务长一人,校务委员会推定教授代表三人,学生自治会推定代表三人,组成之。教务长为主席。二、各校评议会审核后将合格者依照规定格式,呈报高等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同时通知各该校学生会转报所属学联。
(四)人民助学金评定办法:为解决有志青年求学之困难。在不浪费人民财富原则下,力求作到公平合理,特提出下列办法以供评议时之参考。一、各校由学生会组织之各系级学生评议小组,办理学生申请事宜。二、人民助学金是为照顾经济上确有困难而学业优良志愿为人民服务的学生,使能继续学业,因此每一学生都应自觉地来节省人民财富,不以获得助学金为应得权利,评议委员会亦应秉此原则作公平合理之评定。三、评议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请书后,应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发动该生所属系级群众之讨论。四、评议委员会应根据群众意见和搜集之资料作公平之评定。五、评议委员会对已核准助学金之学生,得依据情况随时呈报增加或降低以至取消助学金。
(五)人民助学金核发手续:一、高等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接到各校合格人民助学金学生清册,核定后即将情形通知各该校。二、高等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核定数量,签发各校人民助学金。三、各校于领到人民助学金后,即转发各学生具领,并编造合格人民助学金计算清册一份。连同计算表送呈高等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审核。四、各校所领人民助学金于第二个月三号前送呈结算书。
(六)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从前公费办法,即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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