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8阅读
  • 0回复

天津税务局 实施酒类征税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29
第2版()
专栏:

  天津税务局
 实施酒类征税办法
【本报讯】津市税务局于五月二十四日奉天津市人民政府令,凡华北区酒类专卖登记征税稽征手续罚则,均按五月二十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之华北区酒类专卖及征税暂行办法执行。津市税局已于五月二十七日遵照实施,烧酒、黄酒及酒精均从价征收百分之八十,惟酒精经证明确系供给工业、医药等用途者免税。洋酒、啤酒、改制酒等,从价征收百分之一百,果木酒从价征收百分之五十。
【又讯】津市税局于五月二十八日已停止酒类贩卖商之申请登记,定六月一日开始发给已批准之营业牌照。今后凡未登记无营业牌照之酒商,不准贩卖经营,如经查出,一律以私酒论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