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阅读
  • 0回复

第四野战军通令全军 保护中小城市 贯彻解放军爱护城市政策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03
第2版()
专栏:

第四野战军通令全军
保护中小城市
贯彻解放军爱护城市政策
【新华社汉口三十一日电】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政治部日前向全军发出通报,号召全军重视和爱护中小城市。通报首先指出:我军南进中解放了许多中小城市。由于部队在思想上对这些中小城市重视不够(已发生个别纪律松懈、城市秩序被破坏的严重现象,这些现象具体表现为:许多部队人马挤在小城市里,如在一个仅有一万多人口的县城里就住了八个单位,有一千余匹牲口,两千多人,以致全城拥挤不堪。有些部队住在城里的商店、学校、民房中。有的单位甚至在沿街商店门口都设上锅灶,使商人无法营业。某些部队因供给困难,买不到菜就拿粮食去换,没有粮食就在街上筹粮。有的部队托保甲长代借用具,而保甲长则袭用支应国民党反动军队的办法,强令市民派款购买。这些破坏城市纪律的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是严重的,如不很快纠正,势必损坏军民团结,影响城乡互助和经济繁荣,同时也将加深大军供应工作的困难。为纠正上述缺点,该通报指出必须在部队中进行城市政策和城市纪律的教育,人民解放军的城市政策和城市纪律不仅在大城市中要执行,在中小城市中同样也要执行。通报决定:
一、在中小城市中成立城区管理委员会,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吸收军队方面参加,作为最高管理机关,负责维持纪律,保护城市,支援解放战争。如政府人员尚未进城,可由军队负责,部队前进时应留下干部,向后继部队或政府交代城市情况。
二、城区管理委员会应委派专人建立办公室,解决过往部队的供给和住宿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护城市具体办法,布告周知,由军队和地方合组纠察队,检查和维护城市纪律。
三、部队的大队人员进城,须经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同意。部队的大车牲口不得进城居住。部队住房、要服从城管会分配。购买大批物资要和城管会商量,以免影响物价。部队与地方政府发生纠纷时,应本自我批评的精神来解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