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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共同市场的组织机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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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3-08-09
第6版()
专栏:国际知识

西欧共同市场的组织机构
西欧共同市场的组织机构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一)部长理事会:这是共同市场的决定大政方针的最高决策机构,每月举行会议一次,主席由九个会员国的部长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理事会会议按讨论问题的性质的不同,由各国农业部长或财政部长或交通部长等参加。讨论重大问题时,通常由外交部长出席。
理事会的议案通常至少须有四十一票才能通过。重大问题力求全体一致通过。
共同市场各成员国在部长理事会上占有的票数如下:
法国、西德、意大利、英国各有十票
比利时、荷兰各有五票
丹麦、爱尔兰各有三票
卢森堡有二票。
(二)共同市场委员会:是共同市场的最高执行机关,负责处理日常行政工作。它有三个主要职能:一、向部长理事会提出政策草案;二、监督有关政策和措施的执行;三、作为各成员国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
在英国、丹麦、爱尔兰加入共同市场以后,这个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从原来的九人增加为十三人。每个委员负责掌管一个部门(如财经事务、环境运输、对外事务、工业技术等等)。其中英、法、西德、意大利各出两名委员,其他五国各出一名委员。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欧洲议会:由共同市场九国议会选派议员参加,是一个监察机构。会址设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英、法、西德、意大利各派三十六名议员出席。其他成员国按人口比例选派。
欧洲议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共同市场委员会提出的年度报告。如全体议员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共同市场委员会的不信任案,委员会就应当提出总辞职。
(四)法院:是共同市场的最高仲裁机构,设于卢森堡,由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的九名法官组成。他们处理九国政府及共同市场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诉讼,也接受一般公司及个人因受共同市场政策影响而提出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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