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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大政治和安全委员会通过决议 建议今年年底举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我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谴责海洋霸权反对苏联阻挠召开会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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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3-10-28
第6版()
专栏:

联大政治和安全委员会通过决议
建议今年年底举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我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谴责海洋霸权反对苏联阻挠召开会议
新华社联合国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电 联合国大会政治和安全委员会十月二十六日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大会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十二月七日在纽约举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开幕会议,明年五月十四日至七月十九日在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举行实质性会议。会议还决定,要求秘书长邀请越南民主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同联合国成员国及其他一些机构一起参加会议。
这项决议以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百零六票赞成而获得通过。苏联、保加利亚、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匈牙利、蒙古、波兰和乌克兰等九票弃权,无反对票。
政治和安全委员会在十月十五日听取了大会委托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进行筹备的报告后,开始就这个报告进行辩论。
从一开始,苏联代表科列斯尼克,就站在同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主权和海洋资源的共同愿望相对立的立场上,以“时机不成熟”为借口,阻挠召开海洋法会议,以维持超级大国的海洋霸权。苏联代表露骨地表示,召开这个会议“需要得到所有国家的支持”,而且必须考虑到苏联的利益。他甚至威胁说,在这个会议上所制定的规章必须具有“普遍性”,否则,对某些国家“就没有约束力,就不能代替现有的国际法规章”。由于害怕发展中国家拥有多数票可以通过决议,苏联代表实际上坚持要有否决权。他还反对在某个发展中国家召开海洋法会议的实质性会议。这就充分地暴露了它的社会帝国主义者的本质,在辩论中使自己陷于孤立。
美国代表史蒂文森赞成召开海洋法会议,但是他又坚持,“只有当各国代表团一致认为时机已经成熟的时候,会议才举行表决”。
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的代表在会上强烈表示反对海洋霸权,反对阻挠召开起草新海洋法的会议,并且反对大国企图在会议上建立“否决权”制度。
巴基斯坦代表伊克巴尔·阿洪德说,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时机已经到来,不应再拖延。他强调指出,会议程序不应该排除行之有效和早已公认的表决办法。
肯尼亚代表弗朗克·尼延加在发言中明确表示,肯尼亚代表团反对拖延召开会议。
阿尔巴尼亚代表拉科·纳乔强调指出,程序规则的草案应当阻止超级大国为了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会议而进行的努力。
秘鲁代表阿尔方索·阿里亚斯—施赖贝尔也反对大国就海洋法会议制定某种“否决权”制度。
墨西哥代表也强调说,不应当让任何国家在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中有机会行使否决权。南斯拉夫和利比里亚的代表认为,每当会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时候,就不可避免要通过多数票来作出决定。
中国代表凌青在发言中指出:“整个海洋法会议的筹备工作一直贯穿着尖锐复杂的斗争,广大中小国家强烈要求制订保障中、小国家正当权利的、公平合理的新海洋法,而超级大国则反对任何要从实质上改变旧海洋法的建议。”
凌青说:“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指出,上周在我们的会议上有一个超级大国打着所谓‘协商一致’的旗号,说什么新的海洋法准则只有在得到世界一切国家的支持时,才能在国际上得到遵守,而海洋法会议的召开也应以上述条件为转移。这番话的用心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如果这个超级大国不同意,新的海洋法会议就不能召开,新的海洋法就不得制订。这不是典型的霸权主义吗?大家知道,现在之所以要制订新的海洋法,就是因为旧的海洋法维护帝国主义大国的利益,置广大中小国家于受掠夺和受欺侮的地位。如果新海洋法和旧的一样,那么有什么必要重新制订呢?海底委员会的六年工作岂不是白忙了吗?一位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说得好:这就是想在海洋法会议上建立大国的‘否决权制度’,‘置其经济利益和政治野心于各国的命运之上’。十分明显,如果依了这个大国的上述主张,那就不可能制订出公平合理的新海洋法。我们认为,协商是应该的,但是在制订海洋法条文时当然应该有某种表决办法。
“中国代表团坚决反对某个超级大国企图把等于否决权的所谓‘协商一致’原则强加给海洋法会议。”
凌青强调,海洋法会议必须尊重和根据第二十六届联大通过的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的决议,不得邀请蒋介石集团代表出席。
凌青说:“中国代表团还认为,应该邀请柬埔寨的唯一合法政府——西哈努克亲王领导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的代表出席海洋法会议,朗诺卖国集团没有任何资格代表柬埔寨。”
中国代表还坚决支持非洲国家关于邀请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的代表参加即将召开的海洋法会议的建议,并且支持阿尔及利亚等国关于邀请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代表出席上述会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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