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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机制面粉等业 执行劳资集体合同 劳资关系日趋正常 生产情绪提高产量普遍增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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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07
第2版()
专栏:

京市机制面粉等业
执行劳资集体合同
劳资关系日趋正常
生产情绪提高产量普遍增加
【本报讯】京市各私营工商业中已签订劳资集体合同之国药业、粪业、建筑业、机制面粉业和织染业等行业中,除有特殊情况者外,劳资纠纷已显著减少。有的行业如机制面粉业,因劳资关系的改善,生产更获得了发展。虽有的资方不遵守合同,少发工资或无理解雇工人,或劳方有不合理的要求而发生劳资纠纷,因有集体合同为根据,都能很顺利迅速地调解成功,或由劳动局依具体情况公平仲裁解决。京市劳动局自去年六月成立迄十二月十五日止,共收到劳资纠纷案件二九五件,已处理二百四十五件。其未处理完毕的五十件大部属于未签订集体合同之行业中发生的劳资纠纷。
全市第一个签订集体合同的国药业自签订合同以来,只发生了三件劳资纠纷,均经劳动局依集体合同作适当的解决。如振兴药房的一个职员因公赴青岛,在青因公受伤,经劳动局调解养伤费由药房负担。又如普善堂药房经理的一个亲戚在铺内住闲,有时虽也帮助柜上做一点小事,但并不是正式店员。当他离开时向柜上要工资发生纠纷。经劳动局调解,因其非店员和工人,即不应发与工资。
建筑业签订合同后 工人生活得到改善 资方仍有利可图
建筑业在签订集体合同前,建筑工人为了生活,曾受各营造厂的严重剥削,工资根本没有一定的标准。营造厂包下一件工程后,就通过“工头”到“人市”上找建筑工人,形成一种特殊形式的剥削,任意压低工资。俟集体合同规定大工小工的一定工资后,过去一些纠缠不清的问题乃告解决,工人待遇得到改善,资方仍有利可图。惟仍有若干营造厂资方取巧剥削工人的情形发生,或晚发工资,不按发工资当日的米价,而按做工当日的米价发给,或故意不按当日的实际米价发工资,而将米价压低。致工人之劳动不能得到应得的代价,劳资纠纷因之发生。如义合公营造厂就利用了物价波动的机会,不按发工资当日的米价发给工资,与工人发生纠纷。经劳动局调解,工资依合同规定之数目,按当日人民日报公布之米价发给。又如房山县口儿村东矿修建工程,一个建筑工人正在工作时受伤,资方不负担医药费。经劳动局根据集体合同中“伤亡抚恤”一项中的规定作了适当解决。
粪业集体合同订立以后,工人生活得到了改善,资方已不敢再有像过去对工人封建剥削和野蛮态度。工人工资虽由每月一百五十斤玉米提高到三百五十斤玉米,但资方仍可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利润。劳资关系渐趋正常,因之未发生较严重的劳资纠纷。
机制面粉业各面粉厂一般地均已执行了集体合同,劳资关系趋向正规。工资待遇,工时,假日及其他福利等事项中一切不合理现象基本上已获解决。劳资双方生产情绪提高,大部工厂普遍增加了产量。如德聚永面粉厂,经技师和工人的努力,改良了面粉机。使该厂日产七百袋增加到八百五十袋。唯一面粉厂十月份产面二万五千袋,十一月份虽然修了几天机器,仍能增产到二万八千袋。福兴、天增、致祥、益顺、降新泰等厂都在增添机器,扩充厂房。各厂的工资也都加以调整,低于合同规定的均予提高,并且纠正了解放后部分厂子采平均主义工资的偏向。工人的福利也都改善了。如唯一、福兴等厂都有浴堂、理发及委托中西医治疗疾病。
织染业集体合同刚订立不久,因为花纱布公司暂停贷纱和以纱换布,部分资金小的工厂暂时停了工,劳资纠纷随之增多。由十一月初迄十二月七日,劳动局共收到十三件织染业的劳资纠纷。但有了劳资集体合同为根据,因之纠纷即不难解决,十三件中已处理完了十件。如联营织染工厂因资金小,花纱布公司停止贷纱后,资方不积极设法,不得不暂时停工。资方借停工为由不发工资,发生了劳资纠纷。经劳动局依合同之规定及具体情况加以调解,停工期间的工资,工人按百分之四十,学徒按百分之五十发给,厨工及伙食员工资全数照发,生产不积极的三个工人离职。花纱布公司再贷与六件纱,资方自行筹措两件纱,已继续开工生产。
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发动劳资双方充分协商周密讨论
根据以上情况,证明订立集体合同是改善劳资关系,恢复与发展生产的正确途径。但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发动劳资双方充分民主协商,从酝酿、起草、研究、讨论到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双方代表和全体职工业主的反复周密讨论和逐条研究,详细斟酌。尤不能犯急性病,由劳动局、总工会包办代替或出于命令方式,以免流于形式,影响合同签订后不易执行。北京国药业,粪业,建筑业,面粉业,织染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基本上都已作到了由劳资双方自行讨论逐条研究,而始有今日之成绩。但在签订集体合同前,应更深入地考察了解各行业的行规、习惯和特殊情况,并应照顾到规模小的工厂,否则签订合同后很可能发生漏洞,影响合同之执行。例如建筑业的集体合同中未规定“工头”的地位,实际每一项建筑工程都少不了“工头”;营造厂包下一件工程后,首先要找“工头”,再由“工头”找工人,“工头”实际成为营造厂主(资方)的代理人,对建筑工人言当系资方无疑。但工头往往以“非资方”为借口,对工人不执行集体合同之规定,因之常易引起纠纷。
(冯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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