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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军区及三野政治部指示 正确执行剿匪政策 严格执行军事清剿、政治瓦解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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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0
第1版()
专栏:

华东军区及三野政治部指示
正确执行剿匪政策
严格执行军事清剿、政治瓦解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
【新华社南京九日电】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暨第三野战军政治部,为了继续贯彻剿匪任务,特指示各地进剿部队必须严格执行军事清剿、政治瓦解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剿匪方针。指示首先指出:华东全区六个月来剿匪工作是有显著成绩的,主要表现在股匪大体上已被消灭或击溃,并初步发动剿匪地区的群众,初步建立了新区人民政权和地方武装。但另一方面全区残匪并未彻底根绝,他们采取分散流窜、化装潜伏等方式,与农村封建恶势力相勾结,企图与我继续进行斗争,而我部分参加剿匪部队在思想上却发生了“自满麻痹”、“等待收兵”的情绪,特别是在执行剿匪政策上也发生了不少偏向,如“首恶”与“一般”不分,乱捕乱杀,施用肉刑,群众纪律不严,缴获不归公等;以致使新区群众不能充分发动,影响农村革命秩序的巩固。指示继明确指出:肃清土匪特务是我们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艰巨复杂的斗争任务,任何自满和认为“没有问题”的思想都是十分有害的;而埋怨叫苦,怕土匪不能很快肃清的顾虑也是不对的。只要我们正确执行剿匪方针和政策,土匪终必会全部肃清。指示最后对如何正确执行剿匪政策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部应认真执行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对匪首及罪大恶极为当地广大群众所痛恨的首恶分子应采用严厉镇压的方针,其自动放下武器改过自新者,则准于立功自赎,但不应“待之如宝”,仍应予以适当管制,并视其犯罪程度和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予以合法处理,有功者可将功赎罪,功过其罪者,酌情予以一定奖赏。对一般土匪分子,俘获后应予一定时期管教训练,然后视情况分别予以适当处理。对被迫参加为匪、且时间不久的劳动人民,应与一般土匪之处理在原则上加以区别,对于这些人,可号召他们脱离匪帮回家生产,如能携带武器投诚,并可予以适当奖励。此外,对被俘土匪不得打骂、侮辱和施用刑讯,应治罪者须按“华东军区关于惩治土匪暂行条例”执行,团、营无处决被捕土匪之权,必须经专署以上政府批准并布告周知,始得执行。
(二)继续着重从政治上瓦解土匪,大力展开剿匪宣传与政治攻势,通过各种方式使宣传工作深入到土匪内部;对土匪家属及戚友要与土匪本人严格区别。但又须注意其在各方面的联系,并善于利用这种联系来进行瓦解土匪的工作。
(三)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动员和组织群众武装自卫,明确树立剿匪是为民除害、剿匪必须依靠群众、剿匪不仅要会打军事仗,而更要会打政治仗等观点,将土匪与土匪活动地区的人民严格加以分别,对少数破坏纪律分子必须予以必要的纪律制裁,借以达到教育部队,严明纪律的目的。
(四)严格执行一切缴获归公的纪律,清除个别认为“不打大仗不必执行缴获归公”的错误思想。
(五)各军区应有计划的开展建设地方武装的工作,主要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斗争中来发展地方武装。由部队中派出一部干部充当骨干,协助组训;并给予适当的装备,使其迅速成为进剿部队强有力的助手。
指示最后指出:以上剿匪政策的基本原则,并适用于城市警备部队,特别是农村群众性剿匪运动展开后,匪徒无处隐藏,将向各城市流窜,因此,必须加强城乡联系和相互配合,使剿匪任务得以彻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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