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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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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0
第6版()
专栏:

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
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产业工会的通知,和中国水上运输事业的具体情况,对于组织全国海员工会的几个组织问题,特作决议如下:
一、中国海员工会的组织范围,应包括所有从事水上运输事业之雇佣劳动者,不论是属于公营或私营企业,也不论是大轮船、小火轮、机帆、拖驳与轮船公司及其所附设的修船厂、码头仓库、医院、学校等部门中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引水人员在内。但凡属执行资方职权之资方代理人,则不能加入工会。
海关船只之职工加入海关工会,轮渡则按其所属之企业部门归各该产业工会组织,如铁路附设的轮渡则归铁路工会,市政轮渡和摆渡则归市政工会。
渔业工人应加入食品业工会,但在食品工会尚未成立前,可暂由海员工会领导。
民船工人应成立单独的民船工会,但在全国民船工会尚未成立前,由海员工会成立民船工作委员会领导其工作。
二、中国海员工会按照产业与管理产业的行政系统组织之。并在全国划分为下列七个地区,建立中国海员工会地区委员会,直属全国委员会领导:
1、东北区委员会以大连为中心,包括东北沿海各口岸及其内河各航线。
2、华北区委员会以天津为中心,包括河北省沿海各口岸和华北各省内河航线。
3、山东区委员会以青岛为中心,包括山东省沿海各口岸及其内河航线。
4、华东区委员会以上海为中心,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沿海口岸及内河航线。在因台湾未解放而暂不成立台湾区委员会之前,福建沿海各口岸及内河航线暂归华东区委员会领导。
5、华南区委员会以广州为中心,包括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沿海航线及内河航线。
6、华中区委员会以武汉为中心,包括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的内河航线。
7、西南区委员会以重庆为中心,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康内河各航线。
各地区委员会下组织地方委员会(如南京委员会或宁波委员会等)直属地区委员会领导,但地区委员会驻在地,则不另设地方委员会(如华东区委员会所在地的上海,则不再设上海委员会),由华东地区委员会直接负责其驻在地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
各地方委员会之下,按照产业单位,组织轮船公司、小火轮公司、机帆船公司、短期引水、航政机关的委员会,民船则成立单一的民船工会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统一领导。
轮船公司委员会下成立轮船、码头仓库、修船厂等单位的委员会,小火轮则成立联合委员会。在各委员会之下,按各单位的生产部门或工作部门之不同分组各小组;小火轮、拖驳则以船只为单位成立小组。
凡二十五人以上之生产部门则成立委员会,二十五人以下者成立小组。
引水(短期雇佣的引水人员)工会委员会,则按航线之不同成立各航线的工会委员会,下分小组(其属轮船公司长期雇佣之引水人员,则参加其所属之轮船公司委员会内之工会组织)。已由航务机关管理之引水人员,则由航务机关之工会委员会领导之。
各地方民船工会委员会人数多的则按其装货性质之不同,组织同一类型的工会委员会,或设各码头办事处,人数少的则由地方委员会直接管理各民船小组,但解决问题须集中于民船工会委员会统一解决。
三、全国委员会、各地委员会之相互关系:
1、凡涉及国际性与全国性的问题,统由全国委员会解决(全国委员会未正式成立前由筹备委员会解决)。
2、凡同级工会委员会相互之间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各该直属之上一级的委员会解决之。
3、各轮船总公司委员会与其分公司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凡属全公司统一性的问题由总公司委员会统一决定。凡属分公司的局部问题,由分公司委员会解决之。总公司委员会对分公司委员会有牵涉到地方委员会的问题时,须与地方委员会协商,取得其同意与帮助解决之。
4、所有轮船工会委员会到达某地停泊时,应向当地地方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同时地方委员会对所有各地停泊在本地之轮船工会委员会,亦有责任帮助与指导其工作,并将协助与指导其工作的情况转告其原属机关。但地方委员会不得更动各该轮船工会委员会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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