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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海员消费合作社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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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0
第6版()
专栏:

关于组织海员消费合作社的决议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
为了避免中间剥削,保障海员之工资收入,不受或少受物价波动之影响,使之生活安定而提高生产积极性,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认为有在各地组织海员消费合作社之必要,特作决议如下:
一、海员消费合作社应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不以营利分红为目的。其任务是吸收和集中海员股金,购买各地廉价的日常必需品(如米、布、柴、油、盐等),以低于市场之价格,定量配售给社员。
二、海员消费合作社是在海员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以自愿入股为原则。社务委员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社务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务;并应规定社员的配售量与购买手续及建立成本核算和会计制度等等。海员工会于必要时得派专人协助其工作。
三、各地海员消费合作社须取得密切联系,相互帮助,互通情况,并以转账方式相互代购物资,以节省人力物力。
四、各地海员消费合作社,必要时得请求轮船公司在资金、房屋、设备及运输方面给予便利,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请求按章减免税额。但海员消费合作社必须保证,不利用这一条件转为其他非法的营利事业。
五、各地方已有之海员消费合作社,应按以上原则和本身具体情况加以整理改进;尚未有组织者,则应迅速进行筹备。如资方已建立有合作社者(如上海民生公司)则由劳资双方互派代表协议改进的办法,签订改组合作社的合同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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