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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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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0
第6版()
专栏:

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决议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通过
一九五○年一月五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批准)
在公私航运企业中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与人民政府恢复与发展水上运输事业的方针、计划,由海员工会与公营航业机关与私营航业公司或同业公会,根据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以保证海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发挥海员的劳动热忱,消除私营航业主在劳资关系上之不必要的顾虑,放手发展航运事业。为此,全国各地海员工会代表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由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迅速制发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因、目的、内容、办法及好处之宣传大纲,及有关订立集体合同的参考资料,以便在广大海员群众中进行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必要时可由各地海员工会专门开办订立集体合同的短期训练班,训练一批懂得订立集体合同意义方法的骨干;并由筹备委员会及各地区委员会选择重点创造订立集体合同的典型经验,以推动这一工作之进行。
二、订立集体合同为目前海员工会工作的中心内容之一。规定在召开全国海员工会代表大会以前,责成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与航务总局;各地方海员工会与各地方轮船公司或私营航业同业公会;及有重点地选择一两个民船业工会与各地民船业同业公会分别订出集体合同,至少将初步草案拟出,以便在代表大会时总结交流经验。
三、在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及各地海员工会或筹备委员会之下,指定得力干部,设立指导订立集体合同的工作部门,负责领导这一工作。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今后对全国总工会及各地海员工会对中国海员工会筹备委员会之工作报告中,必须将订立集体合同的情况、结果及经验作为报告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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