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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新闻处原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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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1
第1版()
专栏:

英新闻处原电
附英国新闻处公布英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原电如下:
(英国新闻处伦敦六日电)英国在法律上承认中国共产党政府,今日由外交部正式通知北京上述政府,并发表下列声明宣布此事。“联合王国陛下政府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的法律上的政府。国王驻北京总领事已按照此一决定将照会一件递交外交部长周恩来先生,原文如下:
“先生: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陛下政府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成立所造成的形势研究完毕,而且鉴于这一政府有效控制中国领土的极大部分,业于本日承认该政府为中国的法律上的政府。在这种情况下,陛下政府应毛泽东主席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公告,愿与中央人民政府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的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并准备互派外交代表。在未任命大使之前,已任命J·C·胡阶森为陛下的临时代办。因此,我荣幸地请求阁下予以接待并按其身份与之洽办公务,并请给予一切必须的便利,俾便其本人及其属员以及陛下大使馆的档案得以由南京迁往北京。不列颠陛下外交事务大臣恩尼斯特·贝文(签字)。
英美帝国主义者仍一致对新中国和东南亚各国人民革命采取敌意
陛下的总领事将同时通知周恩来,陛下政府由于这一决定的结果,已撤消对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一决定已由国务大臣赫克脱·麦克奈尔于一月五日晚通知中国驻伦敦大使郑天锡博士。”外交部现已获得证实,陛下政府驻北京总领事格拉罕已于今晨合宜地执行了给他的训令。承认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承认存在的事实,即这个政府有效地控制了中国大部国土,得到中国人民群众的服从,并有理由认为可以保持恒久。换句话说,北京政府合乎国际法上承认一个合法政府所需的先决条件,国际法规定,当这些条件满足时,承认就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责任是双方的:对有资格被承认的国家的国民,不剥夺其国际法利益;对还不承认的国家的国民,不剥夺其在别一国家内的利益所享正常的外交上的保护。承认一个政府绝非表示赞同这个政府的政策,反过来也是一样。这次的情形就是如此,和对于东欧各国政府或佛朗哥的政府的情形相似。如外交部声明所宣布的,陛下政府同时撤销了对逃到台湾的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承认。今后,陛下政府驻台湾淡水领事将与台湾地方当局保持事实上的联系。这并不表示对那里当局的事实上外交关系。英国领事的事务将限于照顾英国在那里的利益。英国的承认,支持了陛下政府对国民党对中国海岸之所谓“封锁”的态度。陛下政府未曾认为“封锁”是合法的,而且将继续认为它是非法的。他们迄今予中国海上英国的航运以海军保护,直到中国领海边沿。他们将继续这样做,但英国海军舰只像迄今所做的一样,将不进入中国领海,陛下政府认为这个领海的主权现已转属北京政府。近数周来,联合王国政府曾通过普通途径与联邦其他国家透彻交换关于承认北京政府的意见。他们每一发展,都使每一政府知道。联合王国的态度,为全体所充分了解。印度与巴基斯坦的承认先于联合王国,锡兰亦于今日宣布承认。同时,联合王国政府还曾与其他大西洋公约国友好政府交换过许多的意见。美国现在还不愿承认北京政府。华盛顿与伦敦之间关于短期的策略问题虽有某些分歧,但此间认为,在阻挡东南亚共产主义潮流的长期目标上,两国是一致的。陛下政府承认北京政府并不表示他们丝毫放松他们继续对马来亚共产党恐怖作战以及一般地致力于阻止共产主义潮流越出中国国境的决心。在这方面,科伦坡会议将可有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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