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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组成在万象市和琅勃拉邦市的联合部队 老挝双方代表团草签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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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4-01-19
第6版()
专栏:

就组成在万象市和琅勃拉邦市的联合部队
老挝双方代表团草签协议
新华社万象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八日电 在老挝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于一月十七日在万象举行的第九次会议上,双方代表团讨论了关于万象和琅勃拉邦两城市中立化的军事方面的措施和规定,并且草签了关于组成在万象市和琅勃拉邦市的联合部队的协议。老挝各爱国力量方面代表团团长陶苏·培拉西和万象政府方面代表团团长苏甘·维莱山分别代表各自一方在协议上签了字。
协议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双方警卫部队及其指挥部的驻地。其中规定,各爱国力量方面警卫部队在万象的驻地为农他地区,在琅勃拉邦的驻地为那隆地区;万象方面警卫部队在万象的驻地未定,在琅勃拉邦的驻地为琅勃拉邦机场附近地区。各方警卫部队指挥部驻地由各方在本方警卫部队驻地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选定后通知对方。双方警卫部队联合指挥部驻地由双方指挥部协商,在双方指挥部之间地区选择。
第二部分关于警卫部队的人数和武器装备。其中规定,在万象,每方各一个营,一千二百人;在琅勃拉邦,每方各两个连,六百人。各方警卫部队由本方自行组织、调整、控制和指挥,各方有权调动自己一方的人员,但不得超出规定的人数,并应通知对方。双方警卫部队装备包括单人武器、多人武器和重武器,但是双方武器的数量必须相等,效能相同,双方在两城市的警卫部队不能装备坦克和大炮;双方有权更换损坏的武器,但是不得超过规定的数字。
第三部分关于值勤范围、职权和执行任务的方法。其中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双方联合警察有责任在两城市维持治安和保障安全,如认为有必要,联合警察指挥部可以要求联合警卫部队进行配合。在紧急情况下,双方联合警卫部队有责任根据双方联合指挥部的计划配合联合警察执行任务。双方警卫部队有责任对自己管辖地区进行检查和巡逻,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和颠覆活动;双方有责任经常通报情况。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国防部有责任向双方警卫部队指挥部通报有关两城市治安的情况,并解决双方指挥部一致申报的问题。双方一致商定成立联合指挥部,以便协调双方的警卫任务和解决与双方有关的问题,双方应委派本方的部分官兵常驻指挥部,联合指挥部双方应商定所有有关在正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维持两城市治安的方法。
第四部分关于双方警卫部队的生活保障。其中规定,万象政府方面有责任为各爱国力量方面在两城市的警卫部队提供住房和他们在来往和工作中所必需的各种器材或工具,并且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一切方便;在两城市的机场,各爱国力量方面应拥有专供自己一方使用的飞机和自己的飞机警卫人员居住的区域。
第五部分关于禁例和处理各种事件的方法。其中规定,除双方警卫部队以外,禁止任何武装力量在任何情况下进入两城市市区和市区以外周围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安全区,禁止各类飞机飞越两城市上空和禁止各类船只进入两城市的水域,禁止某一方以任何理由把本方的部队调驻另一方部队驻地的附近地区,禁止任何一方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携带武器和侦察器材进入另一方负责警卫的地区和驻地。以上诸点,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双方一致允许者除外。协议还规定,禁止各种大炮和火箭经过两城市;除双方警卫部队按规定进行者外,禁止各种武装力量以任何形式在两城市进行训练;禁止某一方派部队去威胁另一方机场和根据双方规定的通向两城市的交通线;禁止某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挑衅性的和危及另一方生命财产和特权的攻击和威胁。一旦在两城市的双方警卫部队之间发生争执或冲突,禁止任何一方向争执或冲突地区增兵,而使事件恶化,同时各方指挥部应立即将本方部队与对方部队隔离并报告中央联合委员会,以便及时处理。
第六部分关于从两城市撤军问题。其中规定,除了双方的警卫部队、王宫卫队和中央联合委员会双方将要规定的在各部门和各军事机关的军事人员外,其它武装部队和军事机关必须撤至离两城市市区至少十五公里以外的地区;万象政府方面应把在两城市市区内或市区外十五公里内的军事机关的数字及人数和各兵种所属的各武装力量通知中央联合委员会。协定还规定,全部撤销在两城市的公务员部队和其它准武装部队、各种特务组织,以及各种武器仓库和其它军事物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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