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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托人民银行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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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2
第6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托人民银行
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通告
一、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之印制发行牌价计算公布经收债款经付债券本息,债券收回核销及其他有关技术上之各种事宜均委托人民银行办理之
二、各地人民银行及所属专业银行以及委托代销机构在开始发行后而未领到债券时得于收到认购者债款后先给一“临时收据”凭以换取正式债券。
三、本公债定于一九五○年一月五日起至三月底止为发行期自四月一日开始计息凡在发行期间认购缴款者政府为照顾早购者利益起见特规定自一九五○年一月五日至月底认购缴款者得贴补全年利息十二分之一,自二月一日至月底认购缴款者得贴补全年利息十二分之一,自三月一日起认购缴款者不再贴补。
四、本公债债款必须以人民币缴纳但为照顾持有黄金外币或外汇之认购人交款便利起见特准以不超过认购总额百分之三十之黄金外币及外汇向指定银行按牌价兑换之。
五、人民银行所委托代销机构得支取债款千分之五为手续费不再贴补其他费用。
六、我国境内的各国侨民及其企业凡愿认购本公债者,与我国人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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