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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税和行商税能同时征收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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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6
第2版()
专栏:

交易税和行商税能同时征收吗?
在北京城郊和城内,统一征收交易税,就应该停止行商税呢?还是征收行商税,就应该停征交易税?或者是既可以征收交易税,又应该征收行商税。这是关于行商税和交易税能否同时征收所引起的几个问题。
北京城郊,从去年四月十五日起,和华北其他地区一样,开始征收粮食、土布、棉花和牲畜四项货物的交易税。城内,除牲畜一项,于十月十五日已开始征收交易税外,粮食、土布、棉花三项则仍征行商税,不征交易税。城内对行商征行商税,城外则凡征交易税的货物,概无行商税。这就造成了一城之隔,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税收。自十二月十五日起,北京城内所辖五个税务分局,其中四个分局已奉市税务局之命,统一开征交易税,停征行商税。其中有一个分局,因为在开征交易税之前,先是因准备不足,请求延期,后来则因为领导上对于统一开征交易税,是否即停征行商税一事,表示有再加考虑的必要,故在该局范围以内,直至今天仍然保持着原来的状况,即对于粮食、土布、棉花不征交易税,仍征行商税。这就使得在城内,仅仅相隔一条马路,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税收。
由于城郊和城内存在着两种不同税收的结果,就使得买主不愿到城外买,卖主不肯在城内卖。投机商人就有了空隙可钻,如城郊粮店运粮进城在市场上相互成交,既可逃避城郊的交易税,因为是座商,又能逃避城内之行商税。北京市税务局研究了上述种种情况之后,深感这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于是十二月上旬就作了关于粮食、土布、棉花三项货物在城内统一开征交易税,停征行商税的决定。但由于这个决定本身,只是在两个漏洞上堵塞了其中的一个。就是说:由于过多的考虑了商人们买货时缴纳交易税,卖货时又交行商税,这样会违反所谓“税不重征”的原则。于是就将交易税和行商税两种税收看成因重复而不能同时存在,其结果是错误的过多鼓励了行商的活动。行商的增多,有人只是片面的看到了他们能够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的作用,但却忽略了行商投机倒把的破坏行为增加了市场管理的困难。由于行商们踪迹飘忽,那里有利就往那里钻,特别在物价波动的时候,更有过惨痛的经验,当国家贸易机关为平抑物价抛售物资的时候,他们就狡诘的套买,当物资正感缺乏需要调剂的时候,他们又观望等待不肯卖出。停征了行商的行商税,行商和座商间的税负就不平衡,这样更会使若干座商化整为零,改变为分散的,隐蔽的行商买卖,故不但因行商税的停征而减少了税收,同时座商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收自然也会受到影响。这些问题在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税务局发出在城内开征交易税,停征行商税的决定以后,就非常尖锐的提了出来。
既然是城郊和城内统一征收交易税,停征行商税遇到了上述困难,那么,是不是再回到老路上去。就是说:仍旧让两种不同的税收继续在北京的城郊和城内同时存在,或者,还有旁的道路。
很明显的,问题并不是在于北京应否统一征收交易税,统一征收交易税,是没有人再怀疑的了。交易税的实行,负担面广税轻,国家财政上可以增加一笔可观的税收(一九四八年度和一九四九年的上半年度,交易税在华北均占税收的第一位)。我们现在所要做的正是怎样更加加强和统一交易税的征收工作,为了加强征收交易税的工作,对于数量众多的交易员的改造工作,就被提到征收交易税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交易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了,不但减少了市场买卖的中间剥削,我们就有了控制走私漏税的基本力量,达到加强管理市场的目的。
现在发生的问题,是在于征收交易税的时候是否就应该停征行商税,就是说:这两种税收的同时存在,是不是就违反了“税不重征”的原则?
大家知道,交易税是征买方的,行商税是征卖方的,虽然是一种货物两种税,但负担的人却是两个。一个座商,在市场和货栈买货的时候征过他的交易税,日常卖货的时候,则征他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因此,也只有当行商买货的时候,征他的交易税,卖货的时候征他的行商税。这正如华北其他地区有过的情况一样,行商(有的称流动商人)除在每次买货时征交易税,平常则按月或季缴工商税(即营业税和所得税)。只有如此,才能做到行商和座商间的负担平衡。单纯只看到行商负担了交易税又负担行商税认为是重税的看法是片面的。
因此,今天的问题是在统一征收交易税的工作中,同时统一加强对于行商的管理,求得城内行商税的阵地更加巩固,同时将行商税开展到城郊去的问题。特别是城郊,行商税还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以六分局所辖范围的市场如南苑、长辛店、芦沟桥等为例,除了依靠广安门、永定门的粮货栈在城内交易的货物,也按城内照征行商税外,其他的集市,行商税还是一个空白。
北京的城郊和城内,既要统一征收交易税,又要统一征收行商税,两者均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在城内,全面的实行交易税;在城郊,也同时展开对于行商税的征收工作,这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的收入,堵塞漏洞,对于统一城郊和城内的税种、税目,以使纳税义务趋于平衡,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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