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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命令 统一规定全国人民警察等级划分服装、领章、帽徽及待遇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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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1-19
第1版()
专栏:

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命令
统一规定全国人民警察等级划分服装、领章、帽徽及待遇标准
【新华社北京十八日电】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和公安部已于十二日联合发布命令,统一规定全国各地人民警察的等级划分、服装、领章、帽徽及其供给待遇标准。按照该规定,警长、警士均按三级评定,即一、二、三等警长,一、二、三等警士;干部不在此种划分之内。警士系指经一定时期训练,经审查合格,现任警士工作者。评级按政治态度、工作成绩、联系群众与技术高低为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办法,由大行政区、省及省辖市之公安部、厅、局批准,并将执行情形呈报中央公安部。薪金标准以三等警士按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除个人维持生活必需费用外,能养一个半人为起点,逐级增加百分之三,折合小米计算;按此,二等警士增百分之三,一等警士增百分之六,三等警长增百分之九,余类推。有特殊技术(如消防队)或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得酌情奖励或提升一级;过去的加薪制,一律取消。服装由国家发给,夏季米黄色,冬季墨绿色。服装式样,另行颁发,但今冬各地所制如与规定不符者亦不必改做。左右领章均为平行四边形铜章,绿地、黄边、黄字,长六公分,宽二公分,铁角八十五度。右领章为“人民警察”四字,左领章为阿拉伯字编号,按业务冠以首字,交通警察冠“交”字,消防警察冠“消”字,户籍警察冠“户”字。帽徽规定为黄边红五星,内嵌黄色“公安”二字,五星制法与人民解放军帽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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